[ 趙鐵峰 ]——(2012-10-11) / 已閱8530次
趙鐵峰(梅區)
執行難已成影響我國司法權威的一大問題。執行工作作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是法院執行部門擔負著重要的職責,雖然通過采取執行會戰、集中清理等各種形式,不斷強化執行工作力度,執結了大批積案,但執行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執行難”的形成有諸多的因素,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和大家共同學習和探討。
一、規避執行的幾種主要方式
(一)積極調解、消極履行。由于當前我國信用體系尚未有效建立,個人信用未受到社會的價值評價,個人財產未得到有效的監管,導致部分不誠信的當事人以調解作為拖延時間或者轉移財產的一種手段。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部分不誠信的被告利用原告想盡快獲得清償早日案結事了等心理,通過減少債務數額、制定還款計劃、推延履行期限等方式為債務履行設置障礙。在達成調解協議后或消極履行、或拖拖賴賴、或者隱匿、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受到清償。
(二)隱匿財產,怠于執行。被執行人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規避執行。如有的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或債務產生期間就將財產轉移或變賣,或在執行人員尚未找到其財產前將財產處置,待執行人員追問其下落時已無法追回,從而造成了執行不能。有的被執行人將新添置的房產、車輛等財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于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這些規避、逃避執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無法采取查封、凍結、處置措施,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外出躲避,逃避執行。有的被執行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或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傳喚,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有的外出躲避,長期不歸,甚至舉家遷移,拒不履行應負的義務,從而造成案件執行不能。
二、解決法院“規避執行的”的方法對策
(一)1、加大對當事人的風險提示。要通過法律釋明向當事人提示訴訟和執行風險,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2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在財產保全方面的協調配合,加大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的力度,強化審判與執行在財產保全方面的銜接,降低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風險。3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對當事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異議要及時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當依法對相應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駁回異議后應當加大對相應財產的執行力度。
(二)1、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設立定期申報制度,對于拒不報告、虛假報告的報告人,要及時給予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視情節不同分別給予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2、完善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保全和執行措施,運用代位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依法執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行人的債權。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3、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4、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三)1、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公安機關干警人數較多,其基層單位—派出所分布甚廣,群眾基礎深厚,他們經常采取走訪、聯防、清查等許多轄區管理方式,因此,他們對轄區居民狀況更為了解。全國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基本上已實現信息共享,這種便利方法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正是基于這種考慮,我們的執行信息網可與各有關國家職能部門進行信息與數據共享,各種國家權力形成合力,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和制裁,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將受到直接的監視。2、建立財產舉報機制。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3、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協作機制,細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條件。充分運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強制執行工作是我國司法建設工作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性任務,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審判、執行實踐的不斷深入,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產生,我國執行人員深感立法的不足,盡快完善相關的執行法律,制定獨立健全的強制執行法律體系,吸納更具體、更確實、更充分的內容,以適應日趨復雜的執行工作的需要。真真正正做到以法律促執行,以執行促和諧,更好的實現法院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