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宇 ]——(2012-10-15) / 已閱4697次
如何理解執行義務人構成拒執罪時達到的情節嚴重
北安市人民法院劉宇
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便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