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2-10-15) / 已閱7860次
朋友傷害自己的仇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西安選調筆試紀實五
作者:宋飛
最近,我作為唯一的一名政法系統以外的人員,參加了西安市灞橋區法檢面向全國公開選調筆試。筆試落榜后,我和葵花法律論壇中的好友惠琳琳(陜西省旬邑縣檢察院女檢察官)交流這次考試得失。有一道試題讓我印象深刻:
“甲乙朋友上街,甲遇仇人丙,二人廝打,乙突然拔刀刺丙一下,甲還沒反應過來就被乙拉走。丙失血過多死亡。甲乙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甲對丙的死亡是否承擔責任? 此題20分。”
惠檢察官當時問我要是讓我來答這道題,我會怎么做?由于通過司法考試之后,已經有三年沒有系統看過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遇到這個問題時,我只想到了以前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的一個很生僻的知識點。故作如下回答:
“乙似乎是構成間接正犯中非常特殊的那種幫助犯情況,甲放任乙危害后果的發生,根據部分行為共同擔責一說,應該構成共同犯罪,甲也應承擔刑事責任。以前司考三大本上似乎講過類似情況,現在措辭都記不清了”
惠檢察官看了我的答案,說她答的和我差不多。我們共同的問題是可能寫得太少了。也許沒有正確答案,存在有爭議。我一開始不信,就在中法網、葵花法律論壇、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上發帖求教。經過多天請教同仁和查看法條后,整理出如下新解析:
“1、關于甲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經我詢問,一些網友支持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的觀點。如A網友認為,乙屬于事中共犯,可以構為承繼的共犯,對于故意傷害行為,二者相同,他認為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而對于死亡,屬于傷害致人死亡的情節,不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而另外一些網友不贊同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的觀點。如B網友認為,本案甲乙無共同的犯意,沒有合謀,也沒有共同故意,無共同的行為,乙臨時起意,鋌而走險,不計后果,故甲乙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C網友認為,在給定的案情中,甲與乙事前或事中沒有意思聯絡,也就是說乙是在甲與丙毆斗過程中乙進行突然襲擊,用刀將丙刺傷導致丙死亡,乙的行為是在甲的意料之外,甲完全不知乙會突然出手,在毆斗過程甲也沒有要乙進行幫助,因此,不能認定為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對于以上兩種觀點,筆者結合給定案情,進行了對比分析,首先回顧一下相關知識點:根據司考三大本的介紹,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種情況:(1)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況。例如,甲將乙的妻子丙與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現后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丙殺死;(3)片面的幫助。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的幫助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乙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對此如何處理,中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爭議。有人否認片面共犯的概念,認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認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認片面教唆犯與片面幫助犯;有人僅承認片面幫助犯。我國刑法認為,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實行犯是不可能發生的,而單方面幫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道的情況,在社會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才好。由于是幫助他人犯罪,比較起來,還是以從犯處理為宜。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的阮齊林教授在他的專著《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名師輔導課堂筆記-刑法》第146頁中對片面幫助犯專門留了三個自然段進行描述,他是這樣寫的:“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對他人犯罪行為暗中進行幫助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對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行為。幫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與被幫助人是否構成共犯?在暗中相助的情況下,因為(從暗中幫助者方面)只有單向的意思,沒有來自被幫助人的雙向意思聯絡,所以是單向的共犯。關于這個問題,過去考過一個題:
例:甲看見乙在追殺自己的仇人丙。甲看乙老追不上,就給丙使了一個暗絆,使乙得以追上并并將其殺害。甲的行為是不是共犯?不是共犯。理由就是雙方沒有意思聯絡。但是現在對這個問題有爭議。比較合理的說法是,對于乙而言,不知有甲暗中幫助,自然不存在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對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殺人,暗中提供幫助,有單方參與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犯對待。
因此,關于片面共犯的問題,注意學說上觀點的轉變,不要還跟著過時的觀點走。”
結合本案,筆者認為甲乙朋友上街,甲遇仇人丙,二人廝打,乙突然拔刀刺丙一下,甲還沒反應過來就被乙拉走。丙失血過多死亡。乙應該符合上述情形中的片面的共同實行犯,不是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的那種片面的幫助犯,故不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不構成共同犯罪。
對此,D網友提出不同意見:片面共犯往往是行為人之間不知道對方所處的位置,而本案例中2個人就在同一個緊密地點,所以他個人認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實行犯的問題!但是E網友支持我的片面的共同實行犯一說,他還進一步補充:根據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乙在幫助甲,這里就冒出兩個可以進行討論的問題:“甲在主觀上有沒有幫助乙刺傷丙的目的或者動機?甲在主觀上有沒有預知或者明知乙會拔刀傷害丙?”按照常理或者生活經驗法則,除非有明確證據,否則不應該推定甲是明知或者已經預見乙竟然會拔刀刺向丙,也就是說,甲不應該對乙的傷害行為負責。生活是豐富的,難以預見的,并不是片面幫助犯理論能夠概括一切的。因此他也支持本案符合片面的共同實行犯的情形,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筆者傾向于E網友的觀點。
2、關于甲對丙的死亡是否承擔責任?經我詢問,一些網友支持甲應對丙的死亡承擔責任的觀點。如A 網友基于前文所提到的分析論證,認為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而對于死亡,屬于傷害致人死亡的情節,不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也就是說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甲僅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而G網友看法更不同,他認為甲應定尋釁滋事罪,如果沒有甲的先期斗毆行為,乙也不會憑空刺丙。丙的死亡后果不應該由甲承擔,甲主觀上沒有傷害和殺人的故意,只有尋釁斗毆的故意。也就是說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甲僅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而另外一些網友不贊同甲應對丙的死亡承擔責任的觀點。如B網友基于前文所提到的分析論證,認為甲對丙的死亡不承擔責任;C網友基于前文所提到的分析論證,認為本案不構成共同犯罪,乙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當對丙的死亡承擔后果,而不是甲;F網友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甲乙有預謀,或者甲對乙有教唆,甲對丙不負責任。本案也不屬于片面共犯的情形,甲與丙的仇恨,是一種事實,或者是一種思想,無論思想和別人的結果有什么聯系,但是只要甲沒有行為,那就沒有犯罪。因為刑法調整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
對于以上兩大類觀點,筆者結合給定案情,進行了對比分析,并根據前面已經提到的片面的共同實行犯理論,認為乙僅僅對自己的罪行單獨承擔刑事責任,甲不構成共犯。
至于F網友所稱,筆者認為甲遇仇人丙,二人已先行互相廝打,此時甲已經不只是一個思想犯的問題,仇恨也非僅僅停留在事實層面,而是甲已經付諸行動,乙在甲沒有料想到的情況下參與進來,并將丙捅死。不是前文所提到的片面的共同實行犯這種情形,又是什么呢?
還有A網友的說辭,我也翻了一下他的理論基礎“承繼共犯”。在學理上,承繼共犯是共同犯罪在法理上的一種分類。承繼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部分犯罪行為,在其實行行為尚未全部實行終了的時候,后行行為人明知這一犯罪事實而參與進來,或單獨或與先行行為人一同,將剩余行為實行完畢。按照共同犯罪理論,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這就要求在主觀上,后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在參與之時明知先行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并且先行行為人也明知后參與進來的行為人與其一同進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觀上要有聯系;同時在客觀方面,二者必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后參與進來的行為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幫助犯,但不存在承繼的教唆犯。對于承繼共犯責任的承擔,在理論上存在爭議。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之分,在中國的刑法界持肯定說的人居多,即承繼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承擔”的原則要對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擔責任,即不能只承擔自己實行行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對于加重結果的承擔,仍有爭議。承繼共犯的特征有三:1. 后加入的人應該對先行行為人的實行行為有共同的故意。 2.先行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尚未完全結束,即犯罪行為并未停止。3.后加入的人對于先行為的加重結果不負責。”但是結合本案,“承繼共犯”理論講究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乙明知甲實施的是犯罪行為。而兩個有仇恨的人之間互相斗毆,本來就是家常便飯,如果鑒定為輕傷以上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鑒定為輕微傷以下就是治安行政案件,與犯罪無關。因此,“承繼共犯”一說前提條件都不具備,在這里是經不起認真推敲的。因此,需要甲承擔刑事責任的說法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G網友的理論基礎也和A網友是一致的,只是罪名選擇不同而已,筆者就不再一一辯駁了。
以上理解,是否正確,歡迎各位刑法學界的同仁予以批評指正!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參考文獻】
[1]阮齊林著,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名師輔導課堂筆記-刑法(2010中法網學校司法考試輔導系列),九州出版社2010年3月版
[2]張明楷、陳興良、周光權著,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刑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