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12-10-17) / 已閱7952次
從一案例看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法律關系
婁本清
2005年《直銷管理條例》剛剛頒布之時,我發表了一篇文章《從<直銷管理條例>看直銷員與直銷企業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那時,還沒有見到公開的直銷法律案例。我認為直銷企業與直銷員,應當是勞動法律關系。2011年7月,突然接到重慶的當事人打給我的電話,敘述:有九個做**公司的直銷員乘大巴車到二百里以外的地方參加學習。不幸,大巴車發生交通事故。五人遇難,死人受傷。死者家屬到相關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該機關不予受理,認為有爭議,法律關系不明確。
大家知道,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員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對于該案例,我認為直銷員與直銷企業形成勞動關系。根據《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國家只允許單層直銷。對于多層銷售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傳銷。如此,直銷員就可以認為是由直銷企業招募的營銷人員,實際上就是直銷企業的員工,只是員工的工作崗位是銷售人員,與傳統企業的營銷部門的銷售員沒有兩樣。可見勞動關系確鑿無疑。
但研究當前中國境內的直銷企業,商務部專門設立了直銷行業管理網站,根據該權威信息,合法的直銷企業有28家。了解中國市場的人都知道,在中國大地上利用這種模式經營的不僅僅這28家,甚至超過此數字的十倍。那么,就可以斷言,其他以直銷模式運作的公司,都是非法的。
就單看這28家公司,從事的營銷就是合法的嗎?據了解28家公司存在明顯的違法之處。一是幾乎都是多層次計籌;2、區域突破了法律的限制;3、直銷員手上沒有直銷合同和直銷員證;4、規避法律。企業要求直銷員到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看似獨立的加盟商,與直銷企業沒有其他法律關系,只是產品提供商與加盟銷售店的關系。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就可以依照工商、稅務證件抗辯,直銷員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不得回避的事實是:直銷員都是個人,與直銷企業相比,顯然是弱勢群體。雖然有執照,也不能招募員工。即使招募的員工,也是直銷員。可見,這種辦證行為,是在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無效的。不能以工商稅務手續否認員工的本質。
鑒于以上分析,我認為上述案例,應當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確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以工傷法律法規或者非法用工的規定,責令直銷單位賠償。
探討這一課題,有著更加重大的意義。在我國,當前形形色色的直銷員隊伍已經達到不下一千萬人的規模;直銷已經慢慢的深入人心,被廣大人民群眾認可。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群體,形成了一個行業。其在招募、經營、培訓、學習等一系列的活動中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迫切需要法律的介入與規范。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政府、學者、企業、銷售人員以及社會共同探討,以摸清行業發展的特殊規律,制定更加合理公正的行業規制,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此,我強烈建議國務院或者商務部,盡快出臺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直銷行業涉及的方方面面,進行實事求是的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定性規定。以利于各種矛盾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