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獻釗 ]——(2012-10-18) / 已閱4337次
改革前的減刑假釋訴訟審理程序是一種獄政機關行政審批和人民法院書面審理相結合的程序,其存在的最大問題,一是由于透明度不高,程序基本上是在高墻之內流轉,在監管干警和法官的辦公室內運行,社會各界并不了解程序運行的基本情況。二是當事人參與度不高,雖然在提請階段,刑罰執行機關將有關信息向在押犯公示并賦予其一定的異議權,但是從總體上看,罪犯沒有直接參與到程序當中。三是缺乏外部監督,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訴訟程序的監督呈現出功能性缺失,監督滯后且效力不足,其他機關和組織由于缺乏知情權更是無法監督。這些問題導致社會各界對減刑假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產生了極大的質疑,容易出現法院與刑罰執行機關串通,導致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發生,產生腐敗,特別是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率、假釋率、暫予監外執行率高的現象,一直備受社會詬病。
第一,明確改革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標。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減刑假釋審理程序改革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當前不僅學術界對相關程序構建的認識不一致,而且由于刑事立法的相關規定不盡一致且并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也大相徑庭,有些探索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為了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審判程序,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實施,該司法解釋從總體上描繪了減刑假釋審判程序的基本框架,包括庭前準備程序、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相結合的審理程序、公示程序、送達程序以及上下監督程序的最新司法解釋,但對于審判程序的核心問題——如何“開庭”審理,并未作出詳細規定。社會關注度與減刑假釋審判程序建構問題之間的矛盾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
筆者認為,減刑假釋的決定權屬于司法權的范疇,減刑假釋訴訟程序屬于司法程序,審判程序是減刑假釋程序的核心。因此,必須圍繞審判程序這一核心來設計整個減刑假釋程序流程,必須為了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確保司法公正來重構程序。當然,并不是說刑罰執行機關的提請權、檢察機關的監督權以及當事人的參與權、救濟權不重要,這些權力或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圍繞審判權而展開,服務于審判權的行使。
第二,明確減刑假釋審判程序的實體內容。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再好的程序,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體問題,就會變成華而不實的“擺設”。減刑假釋審判的實體內容包括事實性判斷和法律性判斷兩個方面,所謂事實性判斷,就是在審查罪犯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真實性的基礎上,對其人身危險性的現狀及走向作出判斷。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由其行使對減刑假釋整個程序的監督權,也是確保減刑假釋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三,確立減刑假釋審判的訴訟模式。解決中國的問題不能靠拿來主義,更不能簡單地通過理論思辨來隨意構建程序。正確的方法是,首先要抱著一種客觀的、實證的態度來分析現有的減刑假釋裁決的運作程序,而不是對原有的減刑假釋程序的徹底否定;然后總結實踐中有益的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措施。研究的起點首先要構建程序,減刑假釋程序的問題就是:因為程序不公開、監督缺位,導致一些罪犯刑罰的非正常變更。刑罰非正常變更問題涉及以下四個主要方面。
(一)裁決權歸屬問題。有人主張裁決權劃歸刑罰執行機關行使,這樣能更好體現管人與管事相結合、效果與效率相一致的事權原則。首先,這種觀點不符合分權制衡原則,容易滋生腐敗。其次,作為刑事裁判重要組成部分的刑罰是審判機關作出的,減刑假釋裁決本質上是對罪犯原判刑罰的變更,行政機關無權作出。當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發生變化后,只有作出刑罰的法院才有權予以變更,如果由其他機關變更,則缺乏最基本的公正。因此,裁決權仍應歸屬于法院。
(二)裁決程序模式問題。面對一提到原有的減刑假釋程序存在的問題的不公開性,立即有人開出一劑“藥方”,即“以程序正義為原則確立對抗式庭審模式”,主張我國應借鑒英美國家的經驗,把減刑假釋審判裁決程序也改造為一種刑罰執行機關、服刑罪犯被判刑人與檢察機關、被害人進行對審辯論、法官居中裁決的對抗模式,言詞審理程序或者是由代表檢察機關提出刑罰變更意見的檢察員與被害人的委托律師進行對抗,法官居中裁判。
(三)提請權問題。如果沒有出現該提請的不提請或者不該提請的提請了,現在就不是問題,也無須討論,保持刑罰機關提請的現狀即可。既然改革減刑假釋程序的動因在于強化程序公開和監督,那么有兩個核心問題需要考慮。一是哪些機關或當事人參與程序,二是監督權如何配置。有人以程序公正和當事人平等為由主張被害人對減刑假釋享有程序參與權。
(四)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范圍。有人針對當下“書面審理、集中辦理、形式審查、文書格式化”方式存在的弊端,提出應當對之徹底加以改革,是目前減刑假釋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其實,這只是對目前程序的一種高度概括,并不是存在的真正問題。那些對全部減刑假釋案件都實行開庭審理的主張有矯枉過正的嫌疑,完全脫離了中國國情和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狀況,不但沒有必要,而且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解決現有減刑假釋程序存在的問題,必須立足于中國的國情,準確把握我國犯罪數量增加、在押罪犯數量增加的趨勢,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司法資源的現狀,決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的減刑假釋制度,更不能簡單地通過理論思辨來設計程序。要抱著一種客觀、實證的態度來分析現有減刑假釋程序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方案,而不是對原有程序的徹底否定。實踐中還可以將案件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的意見有異議的,另一類是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的意見沒有異議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