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堅兒 ]——(2012-10-18) / 已閱5974次
電子商務服務合同管轄條款之審查
——浙江高院裁定寧波和高磁電技術有限公司訴谷歌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電子數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其認證規則有別于傳統證據。谷歌公司提供的管轄條款屬于電子設備存儲的電子數據,盡管來自于其服務器,如果該條款面向不特定相對人普遍適用,并且取證程序符合客觀性要求,該管轄條款應當予以認定。
案情
2009年4月,原告寧波和高磁電技術有限公司以谷歌公司和谷歌愛爾蘭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間,曾多次通過網絡方式使用兩被告提供的Google Adwords關鍵詞廣告服務,因被告存在點擊欺詐,致使原告為虛假點擊支付了不合理費用,要求兩被告退還廣告費用57520.23元。
兩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根據谷歌公司Google Adwords 服務在線發布的廣告計劃條款,谷歌公司并非服務合同的簽約方,在線合同已經明確了爭議解決辦法為仲裁,法院并沒有管轄權。谷歌公司和谷歌愛爾蘭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4115號、第04116號兩份公證書,其中第04115號公證書的內容是,在公證機關電腦的公網上調取的谷歌服務器中保存的不同時期不同版本的在線廣告計劃條款文本,擬證明在各種版本的廣告計劃條款中,均約定了法律適用和管轄,但都未約定中國法院管轄。第04116號公證書的內容是,谷歌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中國北京的谷歌大樓進入谷歌服務器,調取服務器中保存的原告廣告賬戶的操作記錄,擬證明原告接受并使用了在線廣告計劃條款,該條款對原告具有約束力。
原告則認為,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都與寧波有一定實際聯系,寧波中院具有管轄權。
裁判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使用Google Adwords關鍵詞廣告服務的過程是第三方在谷歌Google Adwords關鍵詞服務中輸入相應的關鍵詞以后,即搜索到和這個關鍵詞有關網頁的縮略信息,這些數據都存儲于谷歌公司的服務器中,當第三方點擊后,鏈接到關鍵詞對應的網頁,谷歌公司則按點擊流量進行收費。在此過程中,先后要連接谷歌公司的服務器和原告方的公司網頁。如按原告認為的合同履行地論,則谷歌公司服務器和原告電腦終端所在地都在此列。谷歌公司關于使用Google Adwords關鍵詞廣告服務本身并不需要客戶端軟件,任何計算機接入互聯網都能夠了解廣告服務情況的意見與實際相符。原告所謂的電腦終端設備所在地與合同履行地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兩被告提供的第04115號公證書的公證地點在公證機關辦公室,使用公證機關的連接互聯網的電腦,搜索到不同時期不同版本的谷歌公司廣告計劃條款。公證的地點和方式符合客觀性要求。就廣告計劃條款本身而言,谷歌公司關鍵詞廣告服務面對的是不特定的客戶,并非針對原告一家,在公網上隨時可以檢索到谷歌公司不同時期的不同版本,谷歌公司修改廣告計劃條款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所以,第04115號公證書中搜索到的不同版本的計劃條款的客觀性應當認定。
原告開始接受谷歌關鍵詞廣告服務的時間始于2005年3月,此時全球電子商務服務已經非常成熟,商家推出的電子合同都以格式合同形式,由客戶點擊確認后完成合同的簽訂程序。如客戶對商家的格式合同不予確認,則無法進行后續的電子商務服務,第04116號公證書中關于原告對不同版本計劃條款的確認也印證了這點。所以應當認定原、被告簽訂過電子廣告服務合同。
根據原告訴稱使用電子廣告服務的時間,與之對應的電子服務合同有三個版本,均載明服務主體是谷歌愛爾蘭有限公司,協議適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盡管仲裁機構不同,但都排除了司法管轄。如果原告也點擊確認與其使用服務時間較為接近的2008年版本的計劃條款,則應當列該版本中的服務主體上海構尋廣告有限公司為被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仲裁,同樣也排除了司法管轄。
法院認為,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谷歌公司和谷歌愛爾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于2011年11月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訴。
2012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電子數據,又稱電子證據,隨著信息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在司法活動中將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打破傳統地域劃分的電子數據傳輸使得涉及電子數據案件的管轄問題備受爭議。原告所謂的與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聯系的說法,似乎類似“長臂管轄”,但是美國的“長臂管轄”排除了協議管轄,并且我國法律無此規定。所以,本案管轄之爭的重點就落在管轄條款是否真實之上。
新修改的民訴法將電子數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但目前對于電子數據的證明規則沒有定論,如何審查電子數據是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法官應對電子數據的來源、生成環境、傳輸過程、內容的改動等問題重點關注,對不同的電子數據設定不同的審查標準。根據電子數據與其所存在的載體之間的關系,電子數據可以分為電子設備存儲的電子數據、電子設備原生成的電子數據、電子設備生成并存儲的電子數據。本案爭議的管轄條款是電子設備存儲的電子數據,該類電子數據的特點是,電子設備不對輸入的內容進行如何改變和處理,電子設備要么只是單純地保存信息,要么對轉移過來的數據進行保存,電子數據被靜態地保存于存儲介質后,不再有任何處理,也沒有人為因素的影響。認證時要確認存儲電子數據的電子設備工作環境正常,沒有受到外在的物理損失,也沒有人為因素進行改動。Google Adwords關鍵詞廣告服務的計劃條款為預先設定的格式條款,存儲于谷歌公司的服務器中,存在改動的可能性。但關鍵詞廣告服務針對的客戶是不特定的廣大商家,第04115號公證書的公證地點和方式符合客觀性要求,不同版本的計劃條款均可在公網上搜索到,原告盡管質疑計劃條款的真實性,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計劃條款被修改的可能性非常微弱,其客觀性應當被認定。
本案案號:(2009)浙商外初字第113號,(2012)浙轄終字第21號
案例撰寫人: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毛堅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