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家宏 ]——(2012-10-19) / 已閱5227次
案情
某小學教師金女士與中學教師郭先生于2002年5月依法領證結婚。同年10月生一子小亮。2005年6月因金女士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郭先生便向全椒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金女士離婚。法院鑒于金女士系殘疾人,便依法組織雙方調解,通過法官曉之以法、動之以情的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終于使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領取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婚生子小亮歸郭先生撫養,郭先生不要求金女士給付撫養費。2005年7月,郭先生以兒子小亮的名義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金女士給付兒子撫養費,并要求限定金女士對兒子的探望權。法院審理認為,孩子撫養費問題已經依法處理,離婚調解書已生效,限定金女士探望權于法有悖,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作出民事判決書依法駁回郭先生以兒子小亮名義的訴訟請求。事后,金女士屢次到郭先生處欲探望兒子小亮,郭先生均將兒子東躲西藏,拒絕金女士見兒子面,致使金女士對兒子的探望權無法實現。2012年4月5日,思兒心切的金女士一紙訴狀將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在不影響兒子小亮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兒子小亮,被告郭先生予以協助。被告郭先生則辯稱,原告金女士患有精神病,其探望兒子小亮應受到限制。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金女士于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婚生子小亮,被告郭先生予以協助。
分歧:本案審理中,圍繞精神病人是否有權探望子女存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準許其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中止精神病人探望子女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視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如果是程度較重的精神病人,準許其探望子女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對其自身而言,也失去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和意義,應中止其探望子女;如果是程度較輕的精神病人,其作為父母,有對孩子關心、撫養以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反之,作為子女,也有獲得父愛或母愛的權利,不能因父或母是精神病人就剝奪父母與子女之間交流的情感需要。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親情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從探望權立法宗旨來看,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對子女關心、撫養和教育的需要,保證父母的感情利益,而且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可以通過探望權的行使,增加與子女的感情交流,撫慰離婚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靈創傷,從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或母享有的一種法定權利,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直接撫養方和子女的切身利益,尤其關乎子女健康成長的權利。
由于婚姻法只是對探望權中止事由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賦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所以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病人探望權行使宜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從民法上來說,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三是有時能夠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由于第一種情況的精神病人以及處于發病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沒有判斷事物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在理性感情或意志意識上均存在嚴重精神性障礙,無法自理更沒有能力照顧他人,如果準許此類精神病人探望子女,既無法切實履行身為父母的職責,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損害孩子享有安全穩定成長環境的合法權利,因此應中止此類精神病人的探視權。對第二種情況的精神病人及處于正常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疾病的程度較輕,作為父母有對孩子關心、撫養以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具備一定撫養照顧子女的能力;同時作為子女也有獲得父愛或母愛的權利,不能輕易剝奪父母與子女之間感情交流的需要,因此應允許此類精神病人行使探視權。總之,關于精神病人探望權行使問題,不能簡單操作,一律剝奪,而是應在法律原則性規定下,結合具體案情區別對待,體現法律的人性關懷。
本案中,鑒于原告金女士患的精神分裂癥是間歇性的,且在法院審理此案階段,意思表達與常人并無兩樣,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院對被告郭先生辯稱原告患有精神病,應限制其探望權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告金女士與被告郭先生離婚后,兒子小亮由被告郭先生撫養,法律賦予原告有探望兒子的權利。現原告金女士要求在不影響兒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兒子小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金女士在行使探望權時,被告郭先生依法應予以協助。
(作者單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