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12-10-20) / 已閱7295次
4.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
在重新確立民事再審的受理制度時,要考慮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利得到保護。當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應受理,并進行司法審查。無論當事人的再審之由是否妥當,無論法院是采取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的再審立案標準,法院不能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無限期地置之不理。只要當事人提出再審請求,即意味著再審程序的啟動,哪怕法院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或駁回通知,致使案件不可能進入重新審理階段,那也意味著當事人的再審之訴得到了司法回答。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將再審前審查作為決定是否再審的前提條件。如果缺乏這一過程,則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再審條件。因而再審前的審查必須組成合議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及時給予當事人司法回答。
②再審事由必須具體。這既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訴權,也便于人民法院具體審查。
③要縮短申請再審期限。現行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再審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二年內提出,時間過長,不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應將申請再審的期限定為法律文書生效后6個月內提出為宜。
④要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次數。對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的次數應為限定為一次,不能允許多次申請再審,以防當事人無理糾纏。
⑤關于再審審查的期限。現行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案件的審查無期限,增添當事人訴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規定再審審查期限十分必要,應以三個月為宜。
⑥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應收取必要的再審審查費用。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需要調卷書面審查,詢問當事人或舉行聽證和證據交換,這些活動必然耗費一些司法資源,所以收取再審審查費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當事人以申請再審代替上訴權利的行使。
5.嚴格再審事由
由于現行訴訟法對再審條件的適用范圍過于原則和寬松,給實際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必須嚴格再審事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民事再審事由進行重構。
1、 裁判主體不合法
①、 裁判機構不合法。
②、 法官對本案沒有審判權。
③、參與該案的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實施了職務上的犯罪行為。
④、當事人的自認是在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
2、裁判根據不合法,即包括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事實根據包括:
①、 作出裁判的證據材料是虛假或不真實的。
②、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 應裁判 的重要事項是遺漏的。
法律依據包括:
①、 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判決和裁定已經被撤消或變更。
②、 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行政處分被撤消
③、 原判判決,裁定無明確的法律根據。
2、 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①、 違反民訴法的規定,沒有給予當事人舉證期限的。
②、 違反管轄規定的。
③、 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通過法定代理人直接進行訴訟的。
④、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但當事人在原審訴中遲延訴訟為目的,故意不提出該證據或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
2、《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
3、《民事訴訟法學》常惦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4、《民事再審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5、《淺議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趙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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