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桂云 ]——(2012-10-20) / 已閱4387次
淺論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云
[摘要]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如離婚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關鍵詞:民事訴訟 基本制度 合議 回避 公開審判 兩審終審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如離婚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的某個階段或幾個階段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起重要作用的行為準則,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另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序中,中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有:
1. 回避適用的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
2. 適用回避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回避:第一,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3.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出;乇軕斣诎讣_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乇苌暾執岢龊,是否準許申請,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4.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所謂向群眾公開,是指允許群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主要是庭審過程有宣判過程);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作采訪,允許期對案件審理過程作報道,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根據法律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密;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依兩審終審制度,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允許上訴的裁定,可上訴至二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所做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