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蕾 ]——(2012-10-24) / 已閱5764次
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推行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以來,審判管理逐漸形成了以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為“指揮棒”的綜合調控機制。這種以司法統計技術為支撐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決定了審判管理機制主要處于宏觀層面。在審判管理不斷加強、案件質量宏觀數據逐年提升的現行態勢下,我們更應該把目光轉移到審判管理宏觀調控向微觀基礎的傳導上。目前,雖然審判管理宏觀調控的微觀基礎不斷夯實,但現實中的微觀基礎卻并不牢固。作為身在基層法院、連續學習和關注全國審判管理的筆者,對宏觀與微觀之間的博弈有了切身體會。需要說明的是,本文采用“博弈”這一術語,絕非貶義,而是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審判管理的一些現實問題做客觀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考,為進一步完善審判管理制度提供些許思路。
一、整體與局部之間的“囚徒博弈”
“囚徒博弈”的核心思想是,在一個集體里,有可能每個人都是理性的選擇,但對于整個集體來說卻是不理性的。盡管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價值導向是公正、效率和效果的有機統一,但是,它強調的是每個案件經過整個審判流程過程后所應具有的綜合結果,而因上下級法院之間和法院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不同,各級法院和各個部門面臨著不同的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評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各級法院和各個部門會追求各自部門指標數據的最優化,但這樣未必會使每個案件在經過整個審判流程過程后所應具有的綜合結果是最優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發回重審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即根據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立法精神,再審程序中不應強調發回重審為原則。而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些上級法院可能基于回避信訪風險或錯判風險等考慮,并不具體區分再審理由,而籠統地以事實不清、事實錯誤和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絕大部分再審案件一紙裁定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忽視對當事人再審訴權的保障。又如,一些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片面追求各自部門利益,忽視相互工作之間的關系。如立案部門缺乏必要的審查,將一些不適宜法院處理的案件予以立案,造成審理后難以下判;如有的法官對判決主文的可執行性缺乏必要的審查,判決后造成無法執行;如有的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措施失當,引起訴訟保全失效,造成當事人權益難以及時實現等。
二、共性與個性之間的“空間博弈”
基于歷史傳統、經濟發展、社會環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法院面臨的司法需求和審判形勢會有較大的差異,其審判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就會有所側重。比如,案件數量多、審判壓力大的法院側重于效率管理,而案件數量少、審判壓力小的法院側重于質量管理或效果管理;處于鄉土社會的法院會注重調解工作,更強調審判的社會效果,而處于商業社會的法院會注重判決結案,更強調審判的法律效果,為市場經濟提供明確的規則指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七條和第十三條分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指標和權數,以實現共性調控與個性發展的和諧共存。然而,雖有立法規定,但近年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案件質量進行評估時卻對此關注不夠,仍然用共性的指標體系進行統一的評估。
例如,對于審判壓力很大的法院來說,雖將精力集中于效率管理,但它的效率指標數值與其他不同類型的法院效率指標數值相比不一定都有比較優勢,更不用談質量和效果其他兩個指標數值。一般來說,除了基于案件數量較大的原因而擁有個別指標數值優勢外,其他諸多效率指標都會處于相對劣勢。為了迎合共性指標體系的評估,有的法院借用“訴調對接”機制,采取案件體外循環的方法,人為不當地提升效率指標數值。再如,對于處于商業社會的法院來說,如果不區分案件性質,一味強調所有案件的高調撤率,則會造成像在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工具等糾紛中無法充分發揮“提供規則指引、培育新型市場”的司法功能。
三、他律與自律之間的“時間博弈”
一項審判管理內容真正的貫徹落實必然經歷由開始的宏觀他律走向之后的微觀自律兩個過程。其中,微觀的認同是宏觀他律走向微觀自律的前提條件,經由“認知——情感——行為——內化于心”,最終審判管理內容獲得真正落實。但司法實踐中,一項審判管理內容得到廣泛認同、由他律走向自律并非一帆風順,需要經過時間的洗禮。這種博弈就像壓彈簧,此消彼長,不進則退。只有該項審判管理一直持續,宏觀管理效果才會持續顯現,若該項審判管理不再施力,則宏觀管理效果就不會繼續疊加,而一旦該項審判管理有所減弱,往往會出現有違該項審判管理初衷的反向反彈。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調撤率的強調,各地法院均予以高度重視,想方設法地提升調撤率指標的數值,相應的,那些年度中,調撤率指標數值也就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據某個媒體報道,個別法院民事調撤率高達100%。然而,隨著近年來針對結案率指標的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不斷提出均衡結案的要求。各地法院又把注意力轉向均衡結案工作。在近年來均衡結案率指標數值得到明顯提升的同時,許多法院的調撤率指標不僅不能保持歷史的最佳狀態,而且呈現不同程度地下滑趨勢。
四、內涵與外延之間的“邊緣博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每一個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目的與功能、計算標準等內涵都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盡管某些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外延沒有被完全描述出來,但是根據其內涵的規定,結合管理服務于審判的理念,各地法院完全可以得出正確的界定。但反觀司法實踐,部分法院不斷在試探每個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邊緣區域。
例如,對于當庭裁判率指標的參考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僅規定當庭裁判包括當庭口頭裁判和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庭簽字的案件。司法確認的訴前調解案件是否包含其中,沒有明確,從而造成實踐中有的法院“理所當然”地將其包含在內,甚至采用各種方法讓無需進行司法確認的訴前調解案件進入司法確認程序,用以提升當庭裁判率指標數值。
五、管理與審判之間的“專業博弈”
宏觀審判管理部門凝聚著專業管理思維,充斥著審判管理專業人士;微觀審判領域則缺乏足夠的專業資源。這種“專業屏障”往往成為信息不對稱下博弈均衡走向整體審判利益受損的重要壁壘。
總之,作為一個相對的概念,宏觀與微觀之間,大到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小到可能是某個庭室與其內的法官之間,無論屬于那個層次,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的五種博弈,讓審判管理宏觀調控缺乏堅實有效的微觀基礎,進而使其管理效果顯得有所不足。
那么,如何引導和管理這五種博弈,實現宏觀與微觀的協力和管理效果的提升呢?筆者認為,針對整體與局部之間的囚徒博弈,在制定審判管理內容時應當充分考慮微觀局部效用最大化的可能選擇,在管理設計中力求宏觀整體利益和微觀局部利益的和諧統一,并輔之以相應的配套措施引導微觀局部個體做出理性選擇,努力實現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功能定位和每個法院內部立審執的兼顧。針對共性與個性之間的空間博弈,一方面,探索和制定案件質量評估指標數值的合理區間,扭轉目前的單一追求排名的做法,讓每個法院在個性管理方面有堅持和發展的空間與時間;另一方面,上級法院改變“一刀切”的評估方案,切實關注每個法院的個性。針對他律與自律之間的時間博弈,宏觀層面需要在重點管理方向上加強司法政策宣示和傳導,加強微觀個體認同的效果,防止不必要的負面反彈。針對內涵與外延之間的邊緣博弈,宏觀層面一方面需要不斷完善外延,確定清晰的邊界,另一方面加強對擦邊球行為的專項管控。針對管理與審判之間的專業博弈,宏觀層面一要加強對審判管理內容的通俗解釋,并引導專業人士更多地向微觀個體傳授基本常識,減少專業性的信息不對稱,二要實現結果評估指標和過程操作指標有機的統一,給微觀個體一個簡單明了、易于執行的操作指引。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