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林 ]——(2012-10-24) / 已閱4718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證據規定》)對法官的“自由心證”作出了創新性的變革!蹲C據規定》第64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正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薄蹲C據規定》第73條:“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實質就是蓋然性優勢標準的確立也即是對法院法官“自由心證”的確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各種證據,法官要運用自己的世界觀、方法論、法律知識、道德素養及邏輯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經驗去發現證據的本質,確定它與所審理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法官的“自由心證”過程就是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
法院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時,應遵循以下幾個規則:
1、證據的關聯性規則。
所認證的證據必須要與所審理的案件事實有關聯性,否則應當一律予以排除。
2、排除性規則。
對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效力和私自錄間等,最高人民法官曾于1995年以法復(1995)2號司法解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未經當事人同意和自當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靈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钡2002年4月1日實施的《證據規定》第6條對此作出了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源丝闯觯袷略V訟中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兩種情形,據《規則》第82條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所以,非法證據的判斷,只能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依據,除此兩種情形以外,其它情形取得的證據,不能視為非法證據。
3、傳聞證據排除規則。
雖然傳聞證據不能獨立作為證據予以確信,但傳聞證據有其他證據證明,傳聞證據的蓋然性明顯優勢的,亦可作為證據確信。
4、證據預防性規則。
在法官運用“自由心證”過程中,為了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對必須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作為證人的,必須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詢,并以質證的綜合過程,運用法官的各種能力,辯別證據的真偽。
5、證據的推定性規則。
雙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待證事實,但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證據但不提供、并主張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持有者一方的,可以推定該證據成立。
6、證據效力比較后認定規則。
對某個事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后,另一方可能對此提供相反證據或僅提出疑問、反駁意見,法官應按照證據蓋然性標準進行衡量,運用自己的綜合知識進行分析和認定。
7、證據優先規則。
有幾個證據均可證明待證對象時,優先采用證明力高的證據,當證明力高的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應確認其他證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