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2-10-25) / 已閱5539次
簡述開庭審理的程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首先是庭審準備,庭審準備是審理的縱深發展。二者的目的一致。人民法院在庭審準備階段主要做好兩件事:(1)依法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開放審理活動的不可缺少的參加者,離開他們,訴訟將無法進行,案情將難以查明。鑒于開庭日期是法院根據審理前準備情形單方決定的,因此開庭3日前人民法院應用通知書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按時出庭。對當事人采用傳票傳喚。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離婚案由訴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出庭通知。(2)發布開庭審理公告。為擴大影響,曉喻民眾,法律規定凡公布審理的案件都應發布公告。公告內容有案由、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公告日期法無規定,從傳喚當事人出庭日期推定,公告日期至遲應在開庭審理3日前作出并張貼,張貼地點一般在法院門前,巡回審理的亦可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地點。
其次是宣布開庭,宣布開庭是案件進入庭審調查前的必經階段。本階段活動主要由書記員和審判長進行。首先,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將結果報告合議庭。同時向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宣布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宣布案由、核對當事人。核對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內容主要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姓名、職務。核對完畢即再次告知他們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若有人申請回避即按法定程序辦理。最后,審查訴訟代理人資格和代理權限。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僅審查其代理權限。
再次庭審調查,庭審調查的中心任務是聽取當事人對案情的充公陳述和提供證據,聽取證人提供的證言、出示各種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全面核實證據、揭示案件真相。庭審調查階段,審判人員應嚴守法律規定的發言順序,不能隨便顛倒,更不能隨意剝奪他們的發言權。要善于引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發言。當然,審判人員必要的插言是需要的,但不可太多,要始終堅持秉公裁決人地位,嚴禁包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庭審調查順序是: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包括原告、被告陳述。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時,可依次陳述,也可公推代表陳述。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無法出庭,應由他們的法定訴訟代理人或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陳述。當事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是案件的發生、經過、時間、地點,訴訟請求,事實根據、理由和證據。
2.證人作證。凡能出庭的證人均應出庭作證。作證前,合議庭告知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責令他們實事求是地提供證言。證人作證后,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可忙向其提問。證人因故不能出庭時,其證詞應由法庭當眾宣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或來自當事人舉證或系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取得。法庭出示他們,目的在于進一步審核其真實、可靠度。出示書證、物證應由法警進行,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
4.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出庭時,可由鑒定人宣讀,同時簡述其科學依據。鑒定人缺席時,可以由合議庭成員宣讀。宣讀后,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也可對鑒定結論質疑。當事人請求重新鑒定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宣讀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勘驗人或審判人員直接當眾宣讀。讀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提問。申請重新勘驗,由人民法院決定。
庭審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一般應在法庭調查結束前提供有關證據,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提供有關證據,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告有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出反訴,第三人可以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后其庭審調查順序基本不變,必要時允許適當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