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10-26) / 已閱12374次
礦產資源糾紛的司法處理
周某等八股東與宏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產資源侵權糾紛案
【法理提示】: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占有人對其無權占有的財產應當返還該財產的所有人,非法占有和利用他人的財產所獲得的收益,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如為惡意占有,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大軍,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學士,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鮑俊峰,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玉琴,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倪樹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玉珍,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冬民,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春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
以上八位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宏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亞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邵銀,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漢族
一、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
1997年11月19日,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后更名為宏峰集團)與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就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收購巴林左旗烏蘭達壩銅鋅礦(以下簡稱烏蘭達壩銅鋅礦)事宜召開專題會議,并簽訂了《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關于收購烏蘭達壩銅鋅礦與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的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烏蘭達壩銅鋅礦25,864,729.80元資產由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收購,自簽訂協議之日起,所收購的資產所有權和礦區范圍內礦產資源的管理、使用、開發、受益、處置權一并移交給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1998年3月,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注入流動資金400萬元,注冊成立了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紅嶺鉛鋅礦(以下簡稱紅嶺鉛鋅礦),任命馬恒為礦長,企業性質為國有。1998年10月11日,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清算組委托赤峰拍賣中心對該礦的部分破產財產依法定程序進行拍賣,馬恒代表紅嶺鉛鋅礦以52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烏蘭達壩銅鋅礦的部分破產財產,至此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結束,其資產及債權債務劃入紅嶺鉛鋅礦。1999年1月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宇公司)在巴林左旗工商局進行了登記,并領取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為30萬元。但該公司股東對于1998年12月26日存入中國銀行巴林左旗支行的30萬元股金“存款憑條”進行了偽造,將戶名由“五業興”改為“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賬號由21483改為77483,時間由1998年3月26日改為1998年12月26日。巴林左旗工商局于2004年5月19日以左工商檢處字(2004)第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該公司的設立登記,吊銷營業執照。金宇公司存續期間,于2000年12月5日委托赤峰久久會計師事務所對紅嶺鉛鋅礦的房產、機器設備、存貨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進行評估,偽造金宇公司第二十一次股東會議決議,將紅嶺鉛鋅礦的資產配股給馬恒等人。2001年4月,金宇公司偽造“宏峰集團關于注銷紅嶺鉛鋅礦的批復”和“債權債務清理完結證明”等文件,在巴林左旗工商局辦理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了紅嶺鉛鋅礦。同時將赤峰市巴林左旗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赤峰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并于2001年8月30日領取了新的營業執照,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4月23日,赤峰市工商局向巴林左旗工商局發出《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要求巴林左旗工商局依法按程序立即吊銷金宇公司營業執照,撤銷紅嶺鉛鋅礦的注銷登記。2004年4月28日,巴林左旗工商局作出了《關于撤銷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紅嶺鉛鋅礦注銷登記的決定》,撤銷了紅嶺鉛鋅礦的注銷登記。2004年4月2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問題,會后形成了赤峰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決定將紅嶺鉛鋅礦整體由宏峰集團移交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管理(包括資產、負債、人員等)。2004年7月29日,赤峰市經濟委員會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將紅嶺鉛鋅礦產權移交左旗管理的通知》。
周大軍等九人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在一審庭審中提供19份證據:(1)金宇公司股東名冊。(2)股東出資證明書。(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書、(2005)巴法執字第293號民事裁定書。以上三份證據證明周大軍等九人是金宇公司的股東,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4)金宇公司營業執照。證明金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民營企業。(5)金宇公司章程。證明金宇公司的股東均為自然人,沒有國有資金的投入。(6)赤峰拍賣中心拍賣成交確認書。證明周大軍九人及他人以520萬元取得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財產,是合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7)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證明宏峰集團雖將紅嶺鉛鋅礦掛牌啟動,但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案件還沒有終結,并沒有取得財產權和經營權。(8)《關于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有關問題的調查情況》。證明調查組的調查情況部分不真實,沒有實事求是向上級反映情況,要求恢復紅嶺鉛鋅礦國有企業法人地位沒有法律依據。(9)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問題的會議紀要。證明宏峰集團將金宇公司的財產無償整體移交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侵害了周大軍九人等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10)鮑俊峰的出資證明。證明開辦金宇公司時鮑俊峰出資1萬元,是股東發起人。(11)孫學士的出資證明。證明開辦金宇公司時,孫學士出資1萬元,是股東發起人。(12)金宇公司股東發起人名冊。證明開辦金宇公司前已有17名員工集資171萬元,用于公司的成立和啟動資金。(13)金宇公司首屆股東大會議程和馬恒董事長的講話稿。證明金宇公司是民營股份制企業,當時已募集股本171萬元。(14)關于印發創立金宇公司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證明金宇公司的創立是企業改革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客觀需要。(15)赤峰市優化資本結構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關于左旗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后歸屬等問題的會議紀要》。證明經三方協商,宏峰集團同意采取收購的方式收購烏蘭達壩銅鋅礦,并且要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建立股份制企業。(16)宏峰集團1999年度報告摘要。證明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與巴林左旗政府簽訂的協議并未履行,收購未交割。(17)赤峰久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書(赤久久會事審字2003第65號)。證明經審計,金宇公司截止到2003年8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記錄反映資產總額為118792707.01元。(18)內蒙古萬泰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內萬會審字2004第235號)。證明經審計,未有國有資產投入到紅嶺鉛鋅礦,自1998年2月23日至6月1日,該礦陸續收到11名職工集資款1058200元,入股款14萬元。(19)內蒙古萬泰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內萬會審字2004第238號)。證明金宇公司沒有國有資金的投入。
宏峰集團質證認為,周大軍等九人的19份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1)證1股東名冊,共列12個股東,這個名冊是虛假的,已被工商部門否定。除了孫學士、鮑俊峰之外,全體股東均無記載。周大軍等九人以股東身份提起訴訟不是適格主體。(2)證2出資證明書,并未記入股東名冊,也未經工商登記,該證據不合法,不予認可。(3)對證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判決書、裁定書是在未發現金宇公司虛假登記注冊的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2004年4月份工商機關撤銷了金宇公司的注冊登記,法院的裁判又維持了工商機關的決定,可見法院也已確認了金宇公司虛假登記的事實。(4)證4金宇公司的營業執照,因金宇公司虛假注冊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合法。(5)對證5金宇公司的章程有異議,章程沒有任何簽字和加蓋公章,不予認可。(6)對證6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馬恒是基于礦長的身份參與了競買,確認書約定的內容也是針對紅嶺鉛鋅礦的,而非針對周大軍等人。(7)對證7司法建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8)對證8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調查報告反映了金宇公司當時的真實情況。(9)對證9赤峰市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國有資產在兩個國有投資主體之間劃分是可以的,宏峰集團并沒有侵犯民營企業的利益。(10)證10和證11鮑俊峰與孫學士的出資證明以及證12金宇公司股東發起人名冊與證2不一致,是不真實的,也不符合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不能證明周大軍等九人的主張。(11)證13金宇公司股東大會議程和馬恒的講話,并不能證明金宇公司是民營企業。(12)證14關于印發創立金宇公司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民營企業的成立無須國營企業下發文件,恰恰證明金宇公司就是一個國營企業。(13)對證15赤峰市優化資本結構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關于左旗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后歸屬等問題的會議紀要》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周大軍等九人斷章取義,不能證明其觀點。(14)對證16宏峰集團1999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15)對證17、18兩份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書的真實性有異議,因為審計報告依據評估報告得出金宇公司資產總額為1.18億元,但并未提供評估報告。(16)證19內蒙古萬泰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宏峰集團為證明其觀點提供四組反駁證據。第一組:(1)金宇公司章程;(2)金宇公司第二十一次股東會決議;(3)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2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4)巴林左旗工商局(2004)第32號處罰決定書;(5)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赤行終字第43號行政判決書;(6)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證明,證明金宇公司偽造“存款憑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已被工商機關依法查處,撤銷其工商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工商機關的決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故周大軍等九人主體不適格。第二組:(1)紅嶺鉛鋅礦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的相關資料;(2)紅嶺鉛鋅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赤峰市紀委文件及調查報告;(4)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2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5)巴林左旗工商局左工商檢處字(2004)第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6)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1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7)巴林左旗工商局《關于撤銷赤峰有色金屬集團公司紅嶺鉛鋅礦注銷登記的決定》;(8)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9)赤峰市經濟委員會《關于將紅嶺鉛鋅礦產權移交左旗管理的通知》;(10)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赤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書;(11)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赤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12)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內行終字第22號行政裁定書。證明宏峰集團未侵犯周大軍等九人的權利。第三組:(1)紅嶺鉛鋅礦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及相關資料;(2)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關于收購烏蘭達壩銅鋅礦與巴林左旗政府協議書;(3)赤峰市優化資本結構領導小組文件;(4)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為紅嶺鉛鋅礦注資文件;(5)拍賣成交確認書;(6)紅嶺鉛鋅礦與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清算組轉債協議;(7)紅嶺鉛鋅礦與巴林左旗信用聯社轉債協議;(8)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紅嶺鉛鋅礦采礦許可證;(9)巴林左旗國土資源局關于紅嶺鉛鋅礦土地使用權情況的說明;(10)赤峰市經委文件《關于確認左旗紅嶺鉛鋅礦國有產權性質的函》;(11)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組建宏峰集團的通知,證明紅嶺鉛鋅礦企業性質為國有、合法取得財產權、經營權的事實。第四組:(1)關于注銷紅嶺鉛鋅礦的申請報告;(2)債權債務清理完結證明;(3)金宇公司第二十一次股東會議決議;(4)紅嶺鉛鋅礦關于退出金宇公司的申請;(5)紅嶺鉛鋅礦與孫學士的協議書;(6)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7)赤峰久久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報告;(8)紀檢監察機關詢問筆錄6份;(9)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赤行終字第42號、43號行政判決書;(10)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報告,證明金宇公司虛假登記侵吞國有資產的事實。
周大軍等九人對宏峰集團四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第一組,證1金宇公司的章程、證2金宇公司第二十一次股東會決議、證5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及證6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周大軍等九人主體不適格。對證3赤峰市工商局《行政執法糾正通知》和證4巴林左旗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的內容有異議。工商局對金宇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與周大軍等九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無關。
對第二組,證1紅嶺鉛鋅礦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的相關資料、證2紅嶺鉛鋅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3赤峰市紀委文件及調查報告、證8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及證9赤峰市經濟委員會《關于將紅嶺鉛鋅礦產權移交左旗管理的通知》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不能證明宏峰集團未侵犯周大軍等九人權利,也不能證明宏峰集團主體資格。正是宏峰集團將其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實際投資人的民營企業金宇公司無償移交左旗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周大軍九人等股東的合法權益。赤峰市經濟委員會不是法定的確認國有資產的部門,其作出的認定紅嶺鉛鋅礦屬于國有企業的行為無效。對證4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2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證5巴林左旗工商局左工商檢處字(2004)第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6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1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及證7巴林左旗工商局文件《關于撤銷赤峰有色金屬集團公司紅嶺鉛鋅礦注銷登記的決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證明的內容有異議。不能證明宏峰集團未侵犯周大軍等九人的權利,與本案無關。對證10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赤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書、證11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赤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證12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內行終字第22號行政裁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宏峰集團的觀點。
對第三組,證1~11的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證1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及相關資料只能證明紅嶺鉛鋅礦成立的事實,不能證明有國有資產投入、其性質屬于國有。證2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關于收購烏蘭達壩銅鋅礦與巴林左旗政府協議書,該協議書沒有實際履行,不能證明紅嶺鉛鋅礦的國有性質。證3赤峰市優化資本結構領導小組文件、證5拍賣成交確認書、證6紅嶺鉛鋅礦與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清算組轉債協議、證8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紅嶺鉛鋅礦采礦許可證、證9巴林左旗國土資源局關于紅嶺鉛鋅礦土地使用權情況的說明及證10赤峰市紀委文件及調查報告同樣不能證明紅嶺鉛鋅礦的國有性質以及其合法取得財產權、經營權的事實。證4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為紅嶺鉛鋅礦注資文件,只能證明400萬元是借出的流動資金,不能證明是宏峰集團的投資款。證7紅嶺鉛鋅礦與巴林左旗信用聯社轉債協議,該協議沒有實際履行,事實上是金宇公司于1999年3月與信用社對該債務重新簽訂了貸款簽約,將該筆債務轉到金宇公司名下。對證11赤峰市經委文件《關于確認左旗紅嶺鉛鋅礦國有產權性質的函》的合法性有異議,赤峰市經濟委員會不是法定的確認國有資產的部門,其作出的認定紅嶺鉛鋅礦屬于國有企業的行為無效。對證12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組建宏峰集團的通知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對第四組,證1~10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證1關于注銷紅嶺鉛鋅礦的申請報告、證2債權債務清理完結證明、證3金宇公司第二十一次股東會議決議、證4關于退出金宇公司的申請、證5紅嶺鉛鋅礦與孫學士的協議書、證6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證7赤峰久久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報告、證9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赤行終字第42號、43號行政判決書及證10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報告,周大軍等九人質證認為,宏峰集團所謂虛假登記等行為是公司行為,既與周大軍等九人無關,也與本案無關。對證8紀檢監察機關6份詢問筆錄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紀檢監察機關詢問筆錄是內部保密材料,對外不能公開,更不能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概括周大軍等九人所舉19份證據的證明內容,一是周大軍等九人為金宇公司的股東,金宇公司為民營企業,沒有國有資產投入。二是宏峰集團將金宇公司的財產無償整體移交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管理,構成侵權。宏峰集團的四組反證證明金宇公司虛假注冊侵吞國有資產,已被工商機關撤銷注冊登記,周大軍等九人以金宇公司股東的身份提起訴訟主體不適格,紅嶺鉛鋅礦為國有企業,宏峰集團沒有侵害周大軍等九人的權益。
二、當事人起訴與答辯情況
2005年12月22日,周大軍、孫學士、鮑俊峰、邵銀、劉玉琴、倪樹新、陳玉珍、李冬民、周春杰九人起訴稱,金宇公司是于1999年1月8日依法成立的民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馬恒。該公司的前身是1995年依法破產的烏蘭達壩銅鋅礦和1998年3月18日重組的紅嶺鉛鋅礦。當時因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未終結,債務矛盾無法解決,只得于1998年10月11日在赤峰市紅山區拍賣中心拍賣。經周大軍等九人與馬恒董事長參與競拍,以520萬元取得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并承擔了全部債務2564萬元,1999年完成了企業股份制改造。截止到2003年8月30日,經會計師事務所三次審計核準,現有資產已達
118792707.01元。宏峰集團所屬的紅嶺鉛鋅礦從成立之日起,由于資金困難,從未有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了救活企業,周大軍等九人及他人集資創建了金宇公司并承擔了紅嶺鉛鋅礦的全部責任。2001年8月13日經宏峰集團批準,注銷了紅嶺鉛鋅礦。經過幾年的艱苦創業,金宇公司迅速發展壯大起來,注冊資金從50萬元增加到2539萬元,現有資產1.18億元。2004年4月28日,宏峰集團向金宇公司董事會宣布《關于撤銷赤峰有色金屬集團公司紅嶺鉛鋅礦注銷登記的決定》,將已注銷三年之久的國營企業紅嶺鉛鋅礦整體移交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管理。宏峰集團所實施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宏峰集團返還周大軍等九人財產2174.9萬元;(2)要求宏峰集團恢復金宇公司和周大軍等九人合法的經營權;(3)本案訴訟費用由宏峰集團負擔。
宏峰集團答辯稱,周大軍等九人以“赤峰金宇礦業有限公司股東”名義,請求宏峰集團“返還財產、恢復金宇公司和周大軍等九人的經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一)周大軍等九人訴訟主體不適格。(1)金宇公司設立時,偽造“存款憑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已于2004年5月19日被巴林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了公司設立登記,吊銷了營業執照,并經兩級法院判決確認。周大軍等九人以金宇公司股東身份提起侵權之訴,其訴訟主體資格不合法。(2)周大軍等九人股東身份取得既未在工商機關登記,又未在公司股東名冊中記載,其股東身份取得沒有法律根據。(3)周大軍等九人以股東身份提起侵權之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提起訴訟程序的規定,其訴訟主體仍不適格。(二)周大軍等九人將宏峰集團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系選擇被告主體錯誤。(1)紅嶺鉛鋅礦系宏峰集團出資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即使紅嶺鉛鋅礦與金宇公司或周大軍等九人存在財產糾紛,也與宏峰集團無關。(2)金宇公司因虛假注冊,被工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周大軍等九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宏峰集團恢復金宇公司和周大軍等九人的經營權,缺乏法律依據。(三)周大軍等九人訴訟所依據的事實與客觀實際不符。(1)紅嶺鉛鋅礦系巴林左旗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后重組的國有企業。烏蘭達壩銅鋅礦宣布破產后,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與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簽訂了《關于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收購烏蘭達壩銅鋅礦協議書》,烏蘭達壩礦2586.4萬元資產由赤峰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整體收購。注入資金400萬元后,注冊成立了紅嶺鉛鋅礦。不存在“周大軍等九人與馬恒董事長參加競拍取得了財產權和經營權”的事實。(2)周大軍等九人所謂的“金宇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增加到2539萬元,資產評估現有資產1.18億元”,是周大軍等九人虛假注冊登記的基礎上,又兩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將紅嶺鉛鋅礦的全部機械、設備、廠房生產設施和土地所有權進行虛假評估,非法轉移國有資產而形成。工商部門已糾正了紅嶺鉛鋅礦的非法注銷和金宇公司虛假登記的錯誤。
三、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周大軍等九人以金宇公司的股東身份提起侵權之訴,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宏峰集團將紅嶺鉛鋅礦整體移交給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管理,是否侵害周大軍等九人的權益。
經對雙方所舉證據審查認為,周大軍等九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為金宇公司合法股東,也不能證明金宇公司為民營企業。根據宏峰集團提供的第一組證據的證3赤峰市工商局赤工商法字(2004)第2號《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及證4巴林左旗工商局(2004)第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金宇公司虛假登記注冊,已被工商機關依法查處,撤銷其工商登記,吊銷營業執照。金宇公司存續期間始終處于非法狀態,周大軍等九人所舉證據顯然不能證明其為金宇公司的合法股東,對其證據不予采信。宏峰集團提供的四組證據多為公文書證和協議,周大軍等九人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該四組證據的內容也無違法之處,應予采信。
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訟爭的財產系宏峰集團收購破產企業烏蘭達壩銅鋅礦財產后,又注入資金成立的紅嶺鉛鋅礦的財產。宏峰集團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移交紅嶺鉛鋅礦的財產,對周大軍等九人并未構成財產侵權。周大軍等九人財產侵權的訴訟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應支持。金宇公司虛假登記,已被工商部門查處,巴林左旗工商局于2004年5月19日以左工商檢處字(2004)第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該公司設立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故金宇公司存續期間始終處于非法狀態。周大軍等九人要求宏峰集團恢復金宇公司及其合法經營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也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周大軍、孫學士、鮑俊峰、邵銀、劉玉琴、倪樹新、陳玉珍、李冬民、周春杰九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8755元,由周大軍等九人共同負擔。
四、當事人上訴與答辯情況
周大軍、孫學士、鮑俊峰、劉玉琴、倪樹新、陳玉珍、李冬民、周春杰八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6)內民二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證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該一審判決,改判:(1)宏峰集團返還周大軍等九人2174.9萬元財產;(2)宏峰集團恢復赤峰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周大軍等九人合法的經營權;(3)由宏峰集團負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認定“周大軍等九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周大軍等九人為金宇公司合法股東,也不能證明金宇公司為民營企業……金宇公司虛假登記注冊,已被工商機關依法查處,撤銷其工商登記,吊銷營業執照。金宇公司存續期間始終處于非法狀態,周大軍等九人所舉證據顯然不能證明其為金宇公司的合法股東,對其證據不予采信”的結論是錯誤的。金宇公司是于1999年1月8日依法成立的民營股份有限公司(屬殘疾人公司),一是有金宇公司章程記載;二是有金宇公司營業執照為證;三是有金宇公司發展過程的事實為證;四是有股東出資證明書為準;五是有原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領導的講話為憑;六是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證實,金宇公司沒有國有資產成分。以上足以證明金宇公司是民營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至于周大軍等九人不是合法股東的結論更是站不住腳的。從金宇公司成立那天起,九位股東均參加了入股,只是入股的數額不同,入股的時間有先后,有的是原始股東,有的是后入股東。入股后,金宇公司也出具了“出資證明書”,而且從法律形式上,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356號的民事判決書也進一步確定了周大軍具有合法的股東地位,而且又于巴林左旗工商局做出撤銷工商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后再次作出(2005)巴法執字第293號民事裁定書,并已執行完畢,又怎能說周大軍等九人不具備合法股東資格。一審判決認定“金宇公司存續期間一直處于非法狀態……”更與事實不符,金宇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始終都在合法狀態,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給國家上繳了巨額稅金,也安置了許多下崗職工再就業,企業發展幾年中,一直沒有人說是非法經營,現在為了收歸國有,便責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虛假注冊為名強行吊銷營業執照。退一步講,即使金宇公司有虛假注冊行為,周大軍等九人也并沒有做出違法行為。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強行吊銷金宇公司的訴訟,現仍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并沒有最后的結論,而一審法院卻依據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宇公司存續期間始終處于非法狀態,這個結論顯失公理和法律依據,如果說金宇公司存續期間處于非法狀態,那么紅嶺鉛鋅礦自成立之日起更是不合法,因為該礦是在烏蘭達壩銅鋅礦破產未終結的情況下依據無效協議注冊的,紅嶺鉛鋅礦在成立時,沒有任何國有企業接收過。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回避了實質性的法律依據。該判決書僅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作為判決依據。本條只是對判決書內容的具體規定,不是解決周大軍等九人與宏峰集團之間的爭訟所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國務院和地方法規的條款規定才適用該判決,所以一審法院未能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便簡單了結該案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令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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