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12-10-30) / 已閱24431次
(5)轉讓方未按照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載明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的;
(6)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藥品。
以上這些藥品技術轉讓禁止性規定非常重要,是協議雙方防范合同法律風險得重要內容。
近年來,隨著醫藥產業重組并購節奏加快,藥品技術轉讓已經成為醫藥企業戰略擴張、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藥品技術轉讓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需要從戰略、財務、市場、運營、法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除了前述幾個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外,還應注意國家經濟規劃、地方產業政策、不同地區行政審批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會對藥品技術轉讓的成敗產生重要影響。
作 者:李洪奇律師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
聯系電話:13911166186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