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2-10-30) / 已閱25768次
5、外遇
外遇,顧名思義就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外遇又被稱為出軌、婚外情、婚外戀,男性外遇被稱為偷腥族,女性稱為出墻族。
6、婚外戀
婚外戀,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戀情、兩性關系。
7、第三者、小三
第三者,是指與有配偶者有兩性關系,也可能是沒有兩性關系而有親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應當是指希望與某一有配偶的異性結婚或導致對方原有婚姻關系破裂的人。
小三即對第三者的蔑稱。
8、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間自愿暗中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9、泡妞、泡仔
泡妞本來是男孩追女孩的一種通俗叫法,反之,泡仔就是女孩追男孩的通俗叫法,現在卻演變成青年男女發生性關系的代名詞。
10、性伙伴
性伙伴,性伙伴是指互相滿足性欲的伴侶,即進行性行為而沒有戀愛或婚姻關系的男女。維持性伙伴關系的時間可長可短,有進行一次性行為后就不再來往的一夜情,也有長期維持性關系的。其目的為雙方解決性需要,并不一定尋求穏定發展。性伙伴與賣淫嫖娼不同,性伙伴當中不一定牽涉金錢,而是互相各取所需,雙方從對方身上得到性滿足。
11、直接捐精
即捐精者直接和求精女性發生性關系,使女性受孕。
12、“代孕媽媽”
代孕媽媽是指受他人委托,通過人工授精或者體外受精的方式為他人生育子女的女性。代孕媽媽與胎兒父親不發生性關系。但有人把通過發生性關系使女性懷孕生子也稱為代孕媽媽。
13、婚前性行為、試婚
婚前性行為一般是指準備結婚的無配偶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
試婚也可以歸類于婚前性行為,但又與一般的婚前性行為不同,因為試而不是準備結婚,對是否結婚一開始就不確定。
14、同居,是指男女長期或暫時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結合。
同居分為二種情形: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是指無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
15、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雖然同居,卻不是持續穩定的生活,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姘居當事人的性關系不以金錢、財物為紐帶,有的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16、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末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養等與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7、包二奶、養二爺
包二奶,二奶是解放前廣東人對妾的俗稱,北方人對妾稱呼為小老婆,上海則稱為姨太,現在被借用來稱呼“傍大款”的年輕女性。“包二奶”有特定的含義,即指有配偶的男性供養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該男子保持這種關系。被包養者多是沒有工作,或不愿工作,依賴有錢的已婚男子,與之同居。包二奶實際就是納妾,特點是暗中進行。
養二爺,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養情夫有了可能。養二爺是指有配偶的女性供養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男方一般只與該女性保持這種關系。
18、包養情婦、包養情夫
包養情婦一般就是指包二奶。,主要指有配偶的男性,用金錢、住房等物質財富供養婚外女性并與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包養情夫一般就是指養二爺。
19、亂交
亂交,即隨意選擇性伴侶的行為,一方往往同時和許多人保持性關系。
20、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賣淫女就是俗稱的“雞婆”、“站街女”等,現在更有人以“兼職”、“學生妹”、“援交”等名義交易。官方則稱為失足婦女。
21、換偶、換情人
換偶就是二對或多對夫妻相互交換配偶進行性行為。換偶也稱為換妻,但女性主義者認為換妻帶有明顯的性別歧視,稱為換偶更容易讓女性所接受。
換情人,就是二對或多對情人相互交換性交,此后原來的關系不變。
換偶、換情人已嚴重沖擊了道德底線,也有可能構成聚眾淫亂。
22、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謂3p就是三個人一起發生性關系,一般是指兩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對有情感關系的男女與另外一個男子進行的性行為。但又不限于三個人一起發生性關系,如前段時間網絡上廣泛傳播的廬江艷照門,就是三對男女一起發生性關系。但也有人把幾人一起發生性關系稱為幾P。3P涉嫌聚眾淫亂。
23、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本文特指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情形。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也就是說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發生兩性關系,也是強奸。
24、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5、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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