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2-10-30) / 已閱6171次
工資改革尚需從長計議
張喜亮
2012年10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表示將在第四季度制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此案立即引發輿論熱議,一些人以知情專家的身份發表言論稱,收入制度改革8年無果,緣自“權貴”、“壟斷”、“既得利益”集團阻撓。一些媒體甚至以“《工資條例》夭折誰是幕后黑手”為題發表評論。筆者以為,“黑手”這樣的提法及其論述的觀點,實在是不夠嚴肅,不利于社會的和諧。
從現在公布的情況看,無論是“工資條例”還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外界并不知情。其內容是什么,什么人在反對,為什么反對,反對了什么……,諸如此類都沒有弄清楚,便因某知情人一說“壟斷”者而義憤填膺,顯然是不夠嚴肅的。正是從道聽途說的所謂“壟斷”,便發表狂論:“由于壟斷行業的壟斷性,掌握著國家命運,也掌握著老百姓的命運。就拿老百姓的工資水平來說吧,明顯的普通老百姓的收入低,可在壟斷行業的高工資的參與下,增長了普通老百姓的工資,普通老百姓的工資‘被增長’,于是迷惑了公眾的眼睛,更讓普通老百姓吃啞巴虧。”這個評論者顯然也不知道什么是“壟斷行業”和“壟斷性”,妄論“掌握著國家命運,也掌握著老百姓的命運”。“壟斷行業”和“壟斷性”怎么就控制了國家和百姓了呢?這樣的評論,不可謂不負責任,客觀上有制造社會對立之嫌。
眾所周知,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們社會分配出現了兩極分化的傾向,公民間的收入差距過大情況十分顯著。有報導:股市改革創業板誕生三年,共制造出735位億萬富豪和2489位千萬富豪,而散戶股民則虧損30%不止。這樣的分化確實令人發指,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證據說明這些億萬千萬富豪們的收入是違法所得。同理,那些所謂高收入的企業(筆者不想隨意使用“壟斷”這個專業術語)高管或員工,如果說他們的收入比較高的話,那么,首先要問:他們的收入違法了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顯然,收入高者依法而高并非個人所為,無可厚非亦無可指責。筆者無意為高收入者們辯護,實際上也想對此進行一些反思。筆者以為,收入差距過大,甚至出現兩極分化現象,罪不在高收入者,無論是企業高管還是員工個人。既然不是他們個人所為,他們又何必“夭折”工資條例或分配方案呢?
不可否認,高收入者是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然而,所謂既得利益者從來不是制度的制定者,在全社會制造對立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無濟于事。筆者贊成全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制度的制定,每個人都有平等表達意見的權利,法律、政策、制度等等的制定過程需要更加公開,但是,使之滿足每一個公民的利益訴求,那也是不現實的,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公平表現在每個公民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每個公民也都有執行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義務。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有效代表我們的利益訴求,我們依法應當罷免之,如果我們的政府首長不能為人民服務,我們選舉的人大代表也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罷免之。工資條例或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亦必須遵從這些程序而不是制造社會群體的對立。有人反對,有人贊同,有人棄權等等,都是正常的意見表達,公民的權利是平等的,對不同意見者以鼓噪輿論的方式大張撻伐也有違民主和言論自由的真諦。
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現狀,主要還是我們既往政策的必然結果。比如我們提倡“市場經濟”、“效率優先”、“拉開差距”等等,這些提法不僅體現在政策中,甚至體現在法律里。加之執行者片面理解,問題就出來了。比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被理解為“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道路”被取義為前半句而忘記了后半句,“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被丟掉了“中國特色”和“社會主義”等等。這是我們值得反思的,理論必須透徹才能感召人民而成為前進的動力。不容否認,前三十年的改革我們的措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是,“公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了。今天我們必須嚴肅認真本著對歷史負責任的態度總結經驗教訓,尤其要汲取教訓。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須從長計議,萬不可操之過急。一個沒有實質內容或弄些冠冕堂皇的口號,非但不能解決現實問題且必定制度出新的矛盾。
據筆者調查發現,效益好的企業員工收入比效益不好的企業員工收入低,無論效益好或不好的企業內部之普通員工比高管們的收入低,倍受微詞的央企高管收入比金融企業高管收入低,收入高的高管們比發達國家(甚至是不發達國家)的同類企業高管收入低……。如此說來,所謂收入高與低,都是比較而言的,就看其參照系是什么。總體分析,筆者發現,綜觀全球,參照我們國家的GDP總量及其增長速度,我們國家各個群體的收入都不是高的。出現這個問題,還需要反思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執行的收入政策,政策的問題出自我們的收入或工資理論。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確立了社會主義作為根本制度,其方向是共產主義。在通向共產主義的途中也一度臆造過共產主義。取消工資、取消商品等等,正是這樣的理論,其實新中國的工資,一直是被作為生活費理解的。國家包攬一切福利,工資僅僅是日常生活絕對必要的費用,如果這個費用不足以維系生活的話,企業或國家會給予救助。改革開放前全國實行的“八級工資制”,完全是建立在生活費理論基礎之上的。改革開放以后,實行了“工資刺激政策”,獎金作為職工收入的一部分納入了工資,繼而還有所謂“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以及“拉開差距”等等。然后就是物價的上漲,與此匹配又加入了“物價補貼”,再后來就是“以三鐵精神砸三鐵”、“車改”、“飯補”、“房補”、等等。突然一日,全部收入均屬于工資,加收工資“稅”,又搞捆綁變化為“個人所得稅”等等。如此,今天我們職工的工資,也不知道是“收入”還是“所得”亦或是“報酬”。時至今日,關于“工資”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無論在理論上、法律上還是政策上都沒有個準確的統一用詞,更沒有統一的定義。“工資”、“薪酬”、“報酬”、“收入”、“所得”這些有著嚴格區分的專業術語,皆被混為一談。比如說央企高管,其收入明確是被定為“薪酬”的,——這里有薪的部分即工資,也有酬的部分即“獎勵”。我們的所謂專家和輿論界卻把這“薪酬”拿來與普通職工的“工資”進行比較,如此一來,巨大的差距便出現了;而高管“酬”的部分之“風險”扣除,卻沒有人理會了。我們不想為高管們的高“薪酬”的合理性作辯護,如果“酬”的部分在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控制的總額之中,顯然有其不合理性,——因為其擠占了職工工資數額,如果“酬”的部分是從投資人收益支出則無可厚非,——與職工工資之間差距大小沒有可比性。筆者認為,制定工資條例或收入分配方案,首先必須弄清楚工資或收入的概念。若究工資條例或收入分配方案緣何遲遲不能出臺,根源在此而非誰反對或贊同。
我們所言收入高低、工資差距大小,也需要弄清楚標準。如果沒有可比的標準或原則,這個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比如,改革開放三十年后的今天,我們的工資究竟應當是生活費還是其他?從社會各界幾乎沒有哪個群體對其工資滿意的現實來看,問題還是出現在我們的工資內涵上了。如果我們選擇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話,那么,工資就應當是其勞動價值的價格表現,按照這個原則標準,我們國家各群體的現實工資都是低水平的(個別人的個別情況不在此列),與我們國家公布的GDP總量和增長速度相比,包括所謂高收入者在內的全體勞動者的工資都必須大幅度提高,——即便是超過公布的GDP總量與增長的速度也難以彌補欠賬。如果選擇既往的計劃經濟制度,所有的管理人員的工資都是過高的,必須減下來,——同時必須承受效率和破壞性的損傷。如果選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筆者認為工資政策不應當把注意力放在大幅度降低所謂高收入者的工資上,正確的選擇只能是提高低工資者的工資。如此只需要修正我們過去的一些政策和做法即可。比如央企高管的薪酬實際上是按照“準市場”的原則確定的,而普通職工的工資則是沿用著計劃經濟生活費的理論;工資政策改革應當主要考慮普通職工確定的原則,亦可選擇“準市場”的標準,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勞動的價值即不過大地低于勞動價值。無論怎樣的選擇,筆者以為那種將工資增長交由市場自行解決的辦法是不可取的,比如資方自由決定高管薪酬和企業自由決定職工工資及職工工資集體談判等等。這些做法至少在我們目前情況下還是不具備條件的,并且有極大的社會破壞性,這些破壞性的危害已經和正在被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所證明了的。
三十年前我們的城市改革就是把企業改革當作中心環節,企業改革又是從發放獎金撬動工資收入制度開始的,毋庸置疑,自此開創了一個新局面。三十年后工資收入的矛盾越來越成為了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是該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重新設計我們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時候了,如果我們反思得好必將開拓出未來三十年的大好局面。然而,工資收入分配制度乃國泰民安之大事,必須從長計議,即從國家、社會和人民福祉的長遠大計考慮,做好充分的理論研究和政策論證。設計新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要充分考慮下述幾個原則性的問題:第一,要解決治國理念問題,如國富民強,還是民窮國強,還是藏富于民,還是國民均分;第二,要在工資政策出臺之前先修改既往涉及的工資法律,如工資增長的“兩低原則”還是“同步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還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亦或是“公平和效率兼顧”;第三,要統一工資、薪酬、報酬、收入、所得等等概念,嚴格在相應的層次上使用這些專業術語;第四,要找出社會各界不滿意工資或收入問題的根本所在,如是不滿意自己的收入低了,還是不滿意別人的收入高了,或是不滿意物價水平,或是不滿意腐敗者的非法所得;第五,要評估改革政策出臺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影響,如果無力承受或排除產生的負面影響莫若再潛心研究。國之大事須謀定而后動,切勿急功、操之過急、敷衍塞責,歷史的教訓值得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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