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2-10-31) / 已閱4713次
簡述管轄權異議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制度是一個問題,盡管民事訴訟法對管轄問題依照既要具體,又要有一定靈活性的原則作了嚴格細致的規定,但由于案件管轄的復雜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對理解和當事人的認識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要發生爭議。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二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三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各教科書的論述很不一致。民事訴訟法寫的是“當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為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原告也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法院起訴,對甲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又將案件移送給了乙法院,原告對乙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已明確答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1]有的人以法條寫“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為由,認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故只有被告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是對法條規定的誤解,法條的這一規定是對提出異議的時間限制。四是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后,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為了維護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生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