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山 ]——(2012-11-1) / 已閱11958次
(四)食品、醫藥行業消費者救助基金的使用
1、消費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條件
消費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和條件是決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基本要求,我們必須對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條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對此,筆者初步建議,消費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最基本原則是“治病救人”,具體而言:(1)受害的主體必須是《消法》中規定的消費者,非消費者不得申請救助基金;(2)消費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必須是因食品或醫藥的產品質量引發的人身傷害案件,即救助基金僅使用于人身傷害案件,為受害者支付醫療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對于財產損毀不得請求基金救助;(3)原則上是群害事件,即涉及地域廣、人數眾多。對于個例受害者,由于受害者本人可以通過與經營者進行協商或者通過訴訟而解決,因此,一般無需基金救助。對于確實無力進行訴訟解決的,受害者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解決。如果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經營者無力賠償,且受害者也無力支付醫藥費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救助。
2、消費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因此,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費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并嚴格遵守。為此,筆者建議,中國消費者協會應當成立一個專門的“消費者救助基金委員會”,專門負責審核和決定救助基金的使用,包括是否使用、使用數額、使用對象等,以保證消費者救助基金使用的公平和公正。
消費者救助基金委員會應由若干個部門和人員組成,如:消費者協會、食品衛生監管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工商部門、各相關工業協會、消費者代表等等組成。各地方相關部門可以推薦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成員除可以報銷由委員會召集會議等必要的車旅費外,不能要求支付報酬。
在具體審核和決定使用消費者救助金時,受害者個人應當首先向地方消費者協會提出申請,由地方消費者協會初步審驗后,報中國消費者救助基金委員會,救助基金委員在若干日內作出決定,并給與答復。對于決定救助的,應立即撥付救濟金。同時,消費者基金章程可以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群害事件發生后,消費者基金委員會可依職權主動決定向全國各地受害的消費者發放救助金,為消費者支付醫療費,以便及時救助受害的消費者。至于救助金的具體撥付途徑或者方式,原則上應盡可能地減少中間環節,加快救助時間,避免中途克扣,增強救助效果。如,可以直接撥付至醫療單位等。
五、消費者協會的代位追償權
消費者協會代位追償權是指消費者協會為受害的消費者統一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后,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因產品質量致消費者人身損害的企業進行追償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獲得賠償權。同時,經營者生產合格產品、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其最基本的義務。經營者因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受到損害,依法應當給消費者以賠償,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給與各項經濟賠償。
消費者協會在使用救助基金為受害者支付醫療費等必要的費用后,法律應當賦予其代為追償權,依法向經營者進行追償。如果侵害消費者的經營者破產,消費者協會可以債權人身份主張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主要理由是:(1)經營者生產并銷售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缺陷的產品,并因此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受到傷害,依法應當對受害者給與賠償。(2)消費者救助金是全社會公眾為消費者籌集的基金,消費者協會受托代為管理和使用,其為受害者支付醫療等費用后,不應當也無權放棄向經營者進行追償。否則,對于繳納該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是不公平的,同時,也是對違法企業侵權行為的縱容。(3)就消費者救助基金的性質而言,應當定位于對受害者的一種援助。最重要的是,該筆醫療等費用依法本來應當由有過錯的經營者予以承擔。因此,消費者救助基金應區別于普通的慈善基金。
如前所述,經營者生產并銷售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缺陷的產品,并因此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受到傷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受害者所遭受的各項損失。但群害事件中,由于受害人數眾多,地域范圍較廣等特性,若每一位受害者各自向經營者主張權利,一方面,受害者往往勢單力薄,難以與經營者形成有力的對抗,另一方面,維權成本高,特別是跨地區主張權利時,該問題更為突出。有時受害者甚至沒有能力向經營者主張權利。此外,每個消費者各自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還會形成累訟,浪費人力、財力和訴訟資源,這樣無論對個人還是社會、國家均無益處。因此,消費者協會為受害者支付醫療費之后,賦予其代為追償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通過仲裁或訴訟,均可以克服上述諸多不利之處,對于及時解決消費糾紛,減低維權成本,充分、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有重要價值和作用。
結束語
關于消費者救助基金僅是一些初步探討,若建立該制度,對于基金的繳納、使用條件、消費者協會的代位追償權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規范。消費者的權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需要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完全有必要而且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費者救濟制度,并使得救濟措施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以建立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穩定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
本文發表在《湖北社會科學》2011年3月
作 者:王德山,男,1963年生,漢族,副教授,河南西華縣人。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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