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林 ]——(2012-11-1) / 已閱5378次
民事案件法庭宣判應注意的五個問題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佳林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一個判決結果,而判決結果是經過法律程序提出的法律意義上的結論,宣判是庭審最后階段,分為當庭和擇期宣判兩種形式,是每一件判決案件的“必經之路”,也是當事人猶為關注的。為此,應該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視,避免“虎頭蛇尾”,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選擇審判的恰當時機。為了追求效率和節省司法資源,許多法院都將“當庭宣判率”作為考核標準,但是并不是每一件案件都當庭宣判最好,對于有些案件,時機的選擇很重要,有的應緩,有的宜急。如當事人情緒非常不穩定的案件,可以稍微緩一緩,待當事人情緒穩定、矛盾緩和后再宣判。
第二、 得出內心確信的最佳判決結果。民事糾紛,案件紛繁復雜,救濟方式多種多樣,價值判決多元化,加之,由于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處理意見。因此,主審法官在確定判決結果時,應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最大層面體現法律精神為價值取向,將實際的案件情況和社會環境納入視野,選擇自己和合議庭多數成員內心確信的最佳裁判方案。
第三、充分考慮宣判后可能出現的各種不良反應,做好應對預案。宣判時,可能出現互相謾罵,可能出現大打出手,可能出現沖擊法庭,毆打法官,還有可能出現自殘等現象,法官對此應提前采取預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 判前釋明。主審法官應根據庭審情況,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的期望與法律規定的差距,多與當事人溝通,幫助當事人進行證據疏理,從而讓當事人內心進行重新的合理定位,讓當事人真正領會其訴訟中所涉法條、法理的真正內涵,避免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引向法院,引向法官。
第五、做好服判息訴工作。法官不僅要在判決書清晰寫明判決的理由,還應在判決之外對當事人宣講裁判的理由,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切忌簡單、生硬地說:“不服上訴、申訴去吧!”。因為作為法官我們了解不管上訴也好,申訴也罷都是當事人維權的途徑,都是正常的。但是作為當事人也許一輩子才打一次官司,也許是因為重大變故才訴諸法院,作為普通公民,他們不了解法律的精神和訴訟的程序,對于法院的判決或許有這樣或那樣的疑問,都是正常的,所以,法官應該多解釋,多說明,做好服判息訴工作,避免纏訪纏訴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