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瑜 ]——(2012-11-5) / 已閱23546次
3.2對手機實名制的肯定
3.2.1手機實名制使得通信法律關系現實化
主體的虛擬化并沒有使得主體所受的侵害虛擬化,通信世界仍然需要法律的調整,而現實法律制度對通訊社會關系調整時顯得力不從心的關鍵問題就是通信主體的 “虛幻性” 所導致的法律關系主體缺失。這種缺失并不是指通信活動中不存在主體,而是通信主體的不確定性、 變動性使得法律關系的參與者不能在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沒有權利能力。法律對主體的建構,是通過對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來實現的,沒有權利能力就無所謂行為能力,也就不能實際的成為某個現實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手機實名制通過要求公民在進行通信活動時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從而達到通信虛擬主體與現實主體的對應,彌補了通信法律關系形成的缺陷,奠定了法律對通信中形成的各種關系進行有效調整的基礎。手機實名制提高了通信中法律關系主體的透明度,使得在通信空間中行為的主體真實化,能夠獨立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而不像非實名時代可以利用通信身份的不確定性和多變性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3.2.2手機實名制使得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
法律主體的確定使得虛擬與現實的差距急劇縮小,因此法律可以在通信空間中產生實質性的效力,那么法律的指引、評價、 預測、教育、強制的作用將得以完全的發揮。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的要求的知曉為前提。然而在通信關系中,法律由于法律關系主體的缺失無法正常的適用,因此通信外的法律不能揭示在通信關系中違反法律的行為與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界限在哪里?人們無法知曉法對其中的公民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賦予了公民們什么樣的權利,讓其承擔著怎樣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實行手機實名制,不去將通信中法律關系主體明確化,法律將失去對通信關系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某些行為的指引作用。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了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自覺的使他們的行為在客觀上與法的評價協調起來。但在通信環境中,人們可以以各種方式逃避法律責任,使得法律的制裁不能夠有效的落實在侵權行為人上。長此以往,法律對通信行為的評價作用形同虛設。人們通常都是根據法的規定來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進而做出行動安排和計劃。但由于我國通信立法的不健全,使得原本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行為沒有得到懲罰,原本應該得到法律鼓勵的行為也沒能表現出來,因此人們沒有形成對法律調整通信行為的預知,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將承擔怎樣的后果。同時,當懲未懲,當罰未罰使法律的權威性大打折扣,不能對行為人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為發生影響,即無法教育人們今后誰再做出相同或類似的行為將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懲戒。手機實名制填補了這項空白,可以使得法律的預測作用和教育作用得以恢復。當前垃圾短信違法犯罪行為的進一步惡化的最主要原因在于通信環境的非實名化導致法律的強制作用無法發揮。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可以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感和對生活的安全感。然而在通信空間中,使想要制裁真正的違法犯罪人員難上加難。手機實名制能預先鎖定通信主體的真實身份,當出現責任承擔時,可以很快的落實到個人。
3.2.3手機實名制對公民權益的保障
法律功能的完全發揮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益。有了法律的指引,人們可判斷何種行為可為,何種行為當為,何種行為不可為,何種行為不當為。在通信環境中有的民事侵權的案件,受侵害者因為通信主體的非實名化而根本無法明確侵權的主體,那么法律責任就沒有載體來承擔,又談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對于通信中絕大部分的民事侵權,國家和執法機關是不可能動用寶貴的偵查資源而幫助受害者確定侵權主體的身份,因為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追查耗費法律成本太大,而手機實名制讓通信活動中的關系主體現實化,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將能夠很快的鎖定責任人員,大大降低了司法機關對通信案件的偵查成本,使得權利可以更快更好的得到救濟[8]。
3.2.4通訊運營企業利好
手機實名可以進一步規范通信運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運營企業要以廣大社會公眾利益為前提,嚴格地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企業。這種理念一旦被公眾認可,就會增強公眾的同情感和信任感。另外,可以使企業和社會的共同協調發展,在實現企業利益的同時給社會創造利益,建造和諧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13]。
綜上,肯定論的觀點認為:手機實名制是正義的陽光,可以讓許多黑暗的渣滓無處藏身,手機實名制加強了社會管理者的控制力,同時有效阻撓了矛盾中的消極因素對社會的影響,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肯定論的局限在于,只看到了實名制的積極層面,沒有考慮到實名制實施的具體步驟,以及實施后引發的各種棘手的問題。
4 手機實名制的發展現狀
4.1手機實名制在國外的發展案例
早在2000年,日本實行行業聯合管制:五家運營商聯合宣布協議規定新入網手機用戶提供真實信息,并呼吁提供住所、姓名等;采取針對性措施,比如凍結涉嫌欺詐賬號預付費手機用戶根據法律配合警察等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信息。
2002年,韓國實行一戶一網、機號一體的手機號碼入網登記制;外國人買手機時提供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韓國人買手機時將身份證號碼、住址輸入電信運營商的中心數據庫;對于濫發垃圾短信者,個人可處以最高8500美元的罰款。
2003年,英國設立電話信息服務標準監察委員會、最高通話費管委會,對利用手機信息進行非法活動和個人進行監控;利用自動報告系統,手機自動對垃圾短信向電信和監察部門發送免費報告,公民一旦違規,最高可能被罰款5000英鎊;并實行入網登記實名制,身份證信息輸入電信運營商的數據庫;政府和監察部門成立聯邦手機短信處理中心負責有關違規者及解答普遍用戶的問題。
同年,德國獲得用戶同意的廣告商在發布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及電話等,濫發垃圾短信者,最高可處以5萬歐元的罰款。
2004年,澳大利亞對于預付費用戶建立手機用戶數據庫,數據庫與國家信息安全庫相連政府要求四大移動運營商進行統一的信息管理。
2005年5月,泰國要求用戶提供身份證或護照;現有的2150萬預付費用戶和在泰國的外國手機用戶必須在6個月內將其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提交給各自的運營商實施中止服務等強制措施。
2005年11月,新加坡建立身份證掃描辨識系統,強制預付卡消費者登記個人基本資料,運營商租用掃描儀讀取用戶身份證電子注冊方式起到簡化手續的作用,有利于政策的實施。
2006年,印度政府要求電信運營商提交關于阻止垃圾短信傳播的正式書面報告,若發現某一用戶成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將會被列入黑名單,取消手機入網資格;運營商還采用關鍵詞屏蔽過濾,禁止大規模群發服務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傳播渠道對于那些肆意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罰款最高數額可達10萬盧比[14]。
而在2010年,墨西哥運營商儲存所有呼叫記錄,文字和語音信息,時間達一年;若未注冊號碼將被停用,號碼被停用,運營商收入迅速減少,因此墨西哥推行手機實名制不被民眾與運營商支持而遇阻[15]。
4.2手機實名制在中國發展的環境
4.2.1法律政策環境
對于手機實名制的保障,目前我國與電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并且目前專門的手機實名制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進入立法計劃,該法的出臺將會對遏制打擊垃圾短信,規范手機實名制市場將起到重大作用[16]。
4.2.2技術環境
手機實名制適逢極佳的3G時代,運營商完全可以利用3G的網絡好,速度快,安全性高等特點推出有關實名制的新業務,企業可以通過此類業務宣傳自己,個人用戶可以隨時隨地的獲得賓館、旅游等相關的廠商信息。其次,運營商通過手機實名制建立起個人移動信用系統,然后與銀行,商場等進行合作,推出手機錢包等手機支付業務,使手機成為3G時代的掌上移動銀行。
4.2.3社會文化環境
垃圾短信已成為社會公害,垃圾短信是指對接收人沒有價值的短消息,它主要包括兩大類內容:一類是給消費者帶來不悅的各種不良信息,另一類是真假難辨的商業廣告和誘人的欺詐短信。 我國一年的短信息總量約為 3000多億條,其中有不少是垃圾短信,這不僅占用了有限的網絡資源,造成網絡擁塞,使電信運營商耗費更多的資源對其進行處理、過濾,而且它還無孔不入地騷擾手機用戶,手機用戶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處理這些短信,同時那些以欺詐為目的的短信可能使很多分辨力差的手機用戶損失大量的金錢,有時候甚至弄得人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垃圾短信的經濟成本無疑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它們不僅讓人感到厭惡,而且越來越成為一種社會公害,整治垃圾短信已是勢在必行,而治理垃圾短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實行手機實名制,手機實名制的實行猶如箭在弦上[4]。
4.2.4經濟環境
在我國據信息產業部統計顯示,全國手機用4.78億戶,并以每月300萬至500萬的增長速度增長,有人認為如果手機實名制可能影響手機用戶的增長速度,影響運營商的市場開發。 其實不然,手機實名制清除的只是目前大量存在的“沉默用戶” 和影響通信市場健康發展的廣告和欺詐行為,以及不合格的 SP 和 CP,消除的是運營商的負擔,擠掉的是通信市場的虛假繁榮想象,留下的卻是占手機用戶絕大多數的優質客戶,他們的總體消費能力并沒有降低,只是被集中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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