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11-6) / 已閱16742次
第十二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每三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關辦理。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校驗不合格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第二十四條 凡提供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醫師應當進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關知識的普及。
第二十五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下列疾病進行產前診斷:
(一)先天缺陷和多基因遺傳病所致的嚴重畸形; (二)常見染色體病;
第二十六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孕婦 ,由孕婦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并簽署知情同意書。若孕婦缺乏認知能力,由其近親屬代為選擇。
第二十七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經產前診斷發現胎兒異常但選擇繼續妊娠的孕婦,應進行追蹤監測,并應有詳細記錄。
7、市產前篩查技術管理辦法(京衛婦字[2003]21號) 2004-04-08
第十二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對每一位孕婦進行:
1. 產前咨詢;2. 對妊娠7-20周的孕婦進行血清生化免疫篩查;3. 對孕中期的孕婦進行B超篩查;4. 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識的普及;5.預防先天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某市《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產前篩查技術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是在編人員, 必須接受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的專業技術培訓, 并取得培訓證書后方能上崗; 須具備相應專業技術的操作技能。
8、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三基訓練指南相關內容對產前檢查的流程、項目、注意事項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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