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2-11-12) / 已閱7005次
簡述公共租賃住房的概念及其特征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
關于公告租賃住房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概念。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對其進行界定。一般而言,公告租賃住房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來看,凡是政府通過租賃的方式提供給特定人群的保障性住房都是公共租賃住房。這樣公共租賃住房就包括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而狹義上的公共租賃住房則專指廉租房以外的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從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文件來看,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指狹義上的。如《指導意見》規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可見,公共租賃住房是與廉租房并列的一類保障性住房。《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按照合理標準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住房。《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此可見,該《辦法》所指的公共租賃住房也是狹義上的。
因此,公共租賃住房( 以下簡稱公租房) 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提供優惠政策將其持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場價的方式租給特定人群的廉租房以外的一種保障性住房。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不歸個人所有,而是歸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其目的主要是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人員等社會“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
公共租賃住房與其他保障性住房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產權的公有性。公租房是由政府直接出資建設或政府主導下的公共機構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二是保障對象的差異性。其保障對象不僅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還包括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這體現了我國公租房保障對象覆蓋的多層次性; 三是非營利性,公租房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解決夾心層的住房保障而推出的,所以它具有社會福利性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不已營利為目的; 四是租金的優惠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福利性也決定了其租金低于一般房屋租賃市場價,同時由于其保障對象不同于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所以其租金一般高于廉租房; 五是退出機制的靈活性,公租房一般實行定期復核制度。當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發生變化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如果是貨幣補貼的,政府可隨時停止發放補貼,退出程序簡便易操作,有效的保障了住房資源的合理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