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小燕 ]——(2012-11-9) / 已閱5721次
淺談兩個《證據規定》的適用
景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 霸小燕
內容摘要:兩個《證據規定》對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具有重要意義,但其在反貪工作中的應用出現了一系列難題,本文就反貪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方法,使兩個《證據規定》在辦案工作中能靈活運用。
關鍵詞:兩個《證據規定》 反貪部門 應對之策
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對于檢察機關保證辦案質量,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兩個《證據規定》”雖已在反貪部門辦案工作中開始適用,但由于證據來源渠道狹窄,偵查措施單一化等問題,使反貪工作更加困難,我們針對問題采取了相應的對策方法,爭取破解一切難題,進而使兩個《證據規定》在辦案工作中能靈活運用。
一、當前辦案工作中適用兩個《證據規定》工作存在的難題與不足
(一)證據來源渠道狹窄
在西方國家,憑借著豐富的物質基礎和長期的運作管理,依靠完善的個人數據庫、金融服務系統和各類電子監控系統,偵查部門能夠輕易掌握任何人的個人財務資料和行蹤。憑借著這些客觀證據,可以實現對犯罪的精確打擊。而在我國,由于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管理水平相對滯后,無法有效實現對“社會人”的控制和監管,偵查人員獲取證據的途徑也越來越窄。
(二)偵查措施的單一化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職務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為復雜化、多樣化和智能化,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更加狡猾。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沒有高水平的技術偵查措施,是無法遏制新型犯罪的。技術偵查措施因其能夠通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超常規偵查措施中獲取證據,分析出許多對偵破犯罪具有重要價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學者認為是一種能夠實現控制犯罪和保障權利兼顧的理想偵查方式。在我國檢察機關,由于沒有技術偵查手段,偵查人員在辦案中普遍還是采用詢問證人、銀行查詢、調取帳本資料等“原始方法”,對國外普遍采用的監聽、測謊等技術鮮有使用。
(三)職務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查辦大要案件的力度不夠,線索初查成案率低,一定程度上挫傷了群眾的舉報積極性。盡管近年來打擊職務犯罪力度不斷加大,但實際效果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仍存在很大差距,致使一部分群眾舉報熱情銳減、舉報信心不足,不愿再冒險舉報,即使舉報,大多也是采取匿名舉報,從而給偵查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針對“兩個《證據規定》”適用工作中的難題,反貪部門的應對之策
(一)樹立正確司法理念,杜絕刑訊逼供
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是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的偵查工作無法推卸的責任。長期以來,有不少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專政”、打擊的對象,根本沒有平等、人權可言。于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等違反訴訟程序,漠視、侵犯人權的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在偵查環節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就必須糾正以往錯誤思想,牢固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放棄“高人一等”的權威意識,樹立“中立的事實發現者”的角色觀念。在辦案過程中既獨立于被害人、媒體與公眾,又獨立于其他國家機關;既不輕易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又不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平等的善待各個訴訟參與人,從發現事實的角度認真聽取各方的訴求,從思想觀念上徹底根除刑訊逼供的法治土壤。
(二)嚴格按照程序辦案,增強公開透明
兩個《證據規定》明確了證據裁判原則和程序公正原則,要求辦案必須依法進行,規定了違反程序法取得的證據無效;同時,還對獲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并規定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這不僅要求偵查人員要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司法觀念,還要求增強程序的透明和公開,尤其是對相對封閉的偵查訊問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公開透明化。
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既有利于限制刑訊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證據和補強口供的雙重作用,具有重要的改革意義。全程錄音、錄像作為一種客觀的證據,是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對獲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舉證和訊問人出庭作證最有力的武器。
(三)加快科技強檢步伐,提升取證水平
在自偵案件的偵查實踐中,偵查取證是一項技術活,是各種技術偵查措施使用成效的綜合體現。由于經費投入的不足,檢察機關偵查取證技術水平比較落后,“兩條腿、一張嘴、一支筆”的辦案模式仍然還是主流。在發達國家,許多現代科學技術成果被廣泛運用于偵查之中,如秘密竊聽、測謊和催眠技術等,技術偵查措施日益成為打擊犯罪的一種重要的偵查手段。“世界各國在困住警察右手(嚴格限制警察的強制權力)的同時,放開了警察左手(即賦予其秘密偵查措施)。落后的偵查技術也是造成刑訊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無疑加強了對偵查權濫用的限制,但是如何做到“放開左手”,提高技術偵查水平,成為當前檢察機關完成懲治職務犯罪、維護穩定、保護人民任務的迫切要求。提高技術偵查水平,一是要加大經費投入,改善技術裝備;二是要加強教育培訓,培養專業人才;三是要修改完善法律,既為秘密偵查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又限制其濫用,保障公民的個人隱私權。
(四)加強初查工作,提高初查質量
逮捕證明的高標準和證據來源的低供給是當前偵查工作面臨的最大矛盾。逮捕證明標準過高,容易造成偵查部門取證時間被人為縮短;逮捕后少則兩個月,多則7個月的羈押期的取證保障意義喪失殆盡。在我國刑訴法和有關部門辦案規則尚未修改的情況下,為解決這一矛盾,必須從提高提高初查質量上尋找出路。將辦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實。對于案件線索涉及的有關情況或者事實,要從外圍查清,對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別是關鍵性細節,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數。
(五)大力提高辦案人員素質
辦案人員是初查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偵查能否成功,同辦案人員的素質密不可分。特別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職務犯罪出現科技化、知識化傾向,這就需要辦案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和多方面的綜合知識,應在提高人員素質上下功夫,為偵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要求辦案人員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有同職務犯罪作斗爭的信心和勇氣。其次要求辦案人員具備扎實的法律功底,在辦案實踐中不斷豐富對法律理論的理解,并有意識的加強知識儲備,對財務、金融、計算機、以及涉案行業的業務知識都要有所射獵,積極拓寬知識面,有效提高知識層次。再次要求辦案人員注重培養察微析疑的習慣,提高線索評估、甄別的水平;培養縝密思考的能力,提高制定周密計劃的水平;培養敏銳的偵查意識,掌握一定的謀略思想,提高駕馭復雜局面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力爭成為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需要的專家型、復合型優秀人才。
綜上,“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為反貪部門辦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亟待提高反貪干警的綜合業務能力,盡快適應反貪工作呈現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
參考文獻:
反貪工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