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雷 ]——(2012-11-14) / 已閱4343次
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確定“電子數據”這一新的證據種類,檔案證據也正式吸收了電子檔案的加入,這不僅增加了其可發揮憑證作用的范圍,也提升了檔案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性。
通常意義上,傳統的紙質檔案因為具有穩定性、完整性、規范性等特點而往往被認為具有更強的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都肯定了傳統紙質檔案(歷史檔案)的優先證據效力,規定了“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傳統紙質檔案雖屬優質證據,也須經過法庭的審查判斷特別是當事人的質證,審查其真實性,判斷其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即一要重視是否為“原件”的審查;二要既肯定傳統紙質檔案優先效力,又重視考察其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三要確立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檔案資料的不利推定制度。
在本質上,新民事訴訟法認定為“電子數據證據”的電子檔案與傳統檔案并無根本差異,都是人類活動中直接形成或使用的具有規定體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記錄,都須確保真實,都須具有憑證價值,只不過其載體形式和識別方式與傳統檔案不同,并進而具有信息易消失性、易篡改性、易出錯性等特點。
民事審判中,審查判斷電子檔案應注意以下幾方面:(1)既考慮特殊性,不照搬傳統審查規則,又不在可采性和證據力方面予以歧視。《電子簽名法》、《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就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存儲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判斷某一電子檔案應否被許可采納時,主要看在其生成、取得等環節是否有重大違法;在判斷證明力大小時,主要看其實質上的可靠度、關聯度。(2)拋棄“原件”情結,將“真實性”作為庭審重心。一份檔案是否是“原件”,只是判斷其真實性的手段,而真實性本身才是檔案證據的本質,是其發揮憑證作用的基礎。在滿足電子檔案證據的“真實性”要求方面,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規定從功能角度“等同于原件”的概念具有啟發性。它強調,只要電子證據信息完整,就是“原件”,“原件的功能在于確保當事人能夠據以宣稱權利或提供抗辯,并對事實進行認證,以及可能成為最佳證據。或者說,原件的功能就是對信息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3)針對電子檔案的特性,認可若干證據規則。如設定非法取證排除規則;設定中立第三方證據優先規則,認定諸如經公證的、經電子簽名的、經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系統提供的、經區域性電子文件備份中心提供的電子檔案具有優于一般電子檔案的效力;設定電子證據取證比例規則,確保當事人隱私權。(4)建立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制度,通過權威技術機構對電子檔案證據的真偽及其全生命過程的鑒定,以確保電子檔案有資格和能力據以宣稱權利或提供抗辯,并對事實進行認證。
(作者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