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健 ]——(2012-11-15) / 已閱4568次
2011年3月20日晚,王某等4人在某茶樓包房打麻將。次日凌晨,知曉王某在包房打麻將的李某等人前去該茶樓找王某,并在前臺查到王某所在房間。當李某走到包房門口時,發現該房門反鎖,于是想開個玩笑,便急促敲門,并大聲喊:“查房!查房!”王某等人反問:“是誰?”李某仍大聲喊:“查房!查房!”并繼續用力敲門。
房內王某等4人均以為是警察查房,驚恐之下,王某首先翻窗離開包房,其余3人隨后也翻窗離開。當王某在走廊準備翻越欄桿時,不慎摔傷。后王某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5萬元,并構成九級傷殘。現王某以李某在茶樓假冒警察名義查房導致其摔傷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5萬元。
對于李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有人認為李某的行為與王某摔傷的損害結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有人則認為李某的行為存在過錯,對王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對于王某的損害存在過錯。認定李某是否存在過錯,要基于李某的主觀認識及客觀表現。在主觀認識上,李某應當知道如果急喊查房,必會導致房內正在賭博的王某等人受驚,且應當預見受驚之后的可能后果,如想盡一切辦法逃避處罰等。在客觀上,李某急喊查房并敲門后,里面王某等人反問“是誰”,此時李某并未作答,仍繼續喊查房和敲門,存在惡作劇行為,明顯存在過錯。
二是李某對于王某的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毋庸置疑,王某的受傷確因李某的惡作劇行為而導致,是直接因李某的急喊查房和敲門行為導致。雖然王某等人正在房內賭博,但該違法行為并不能阻斷李某行為與王某受傷的因果關系。因為,王某等人賭博雖屬違法,但其法律責任是應受治安行政處罰,而非排除其受損民事權益的法律救濟,兩者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同。
三是李某的行為不存在免責情形。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損害,或因致害人的正當防衛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害時,才無須承擔責任。本案顯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李某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是本案存在減輕責任情形。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雖然李某的急喊查房并敲門的行為直接導致了王某的受傷,但王某在此過程中亦有較大過錯。王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受到李某的驚嚇后,明知在樓上翻越欄桿有危險且仍為之,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其自身具有較大過錯,故對其傷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