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2-11-15) / 已閱16323次
【論文提要】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它牽涉到國家的政策法律、家庭的監護、學校的教育、社會大眾的關愛等等,然而最根本的保護還是法律制度上的保護,因為在法治社會當中,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每一個公民的權利都是由法律予以規定并保障其實現。
【關 鍵 詞】未成年人權益 訴訟權利 司法保護 犯罪記錄隱形化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強則國強,少年興則民族興。《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并正在實施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也要求:“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實施兒童發展綱要,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自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要建設成這樣的社會,就必須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充分的保障,因為未成年人不僅是社會未來的中流砥柱,也是這個社會現實的主力軍。[1]
一、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淵源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和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隨著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重視的不斷加強,一系列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逐步發展建立起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和主要權益的規定,如《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
2、關于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如《憲法》和《婚姻法》都將保護未成年人作為一項重要立法原則。
3、關于對未成年人學校教育和保護的法律規定,如《憲法》的有關規定和《義務教育法》。
4、關于在勞動就業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如《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
5、關于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如《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6、關于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社會保護的法律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7、關于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的法律規定,如《刑法》、《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等。
二、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現狀及不足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還不成熟,他們很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而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又無法像成年人一樣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通過社會認可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則受情緒的影響,采取過激的方式進行報復,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為困擾世界各國的嚴重問題。專家們在調查中發現,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造成的。陜西省某縣一名15歲的少年因與同學發生矛盾時教師處理不公、偏袒對方導致該少年產生報復心理,放火燒毀了教師的宿舍。中國目前還沒有此類因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保護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統計數字,但是這類情況的多次出現已經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社會各界應該盡最大努力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在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我國在1991年就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并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隨后在1999年又頒布實施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也制定了有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釋,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充分體現了我國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然而,我國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與做法仍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不足:
(一)缺失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統。我國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障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星、散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的有關章節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之中,還未能形成獨立、科學的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統。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數量少。我國雖有大量法律確實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但真正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只有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個別條款涉及。因此,雖然我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已經初具體系,但由于法律數量少,規定粗糙,在內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2]
2、現有的少數專門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規定不僅內容不充分,重復多,且各部分不協調、不銜接。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18條第3款),但是,且不說對于有些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來說,剝奪監護根本就不具有威懾力,甚至是他們求之不得的推卸責任的機會;由于沒有確立國家監護制度,對兒童福利的規定不足,那些剝奪監護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仍然很難獲得有效救濟。
(二)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則和制度。如我國尚未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犯罪記錄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會伴隨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也必將影響其今后的生活。另外,對未成年人的審理不公開,但宣判卻要公開,也影響其將來的成長和發展。
(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1、責任主體概括。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沒有責任主體的規定,勢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難。我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恰恰存在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對保護兒童的安全和健康至關重要,但是它無主體規定,沒有明確誰是責任主體,使得這一規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難以產生保護未成年人的實效。
2、執法部門不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后由什么機構或部門采取什么措施追究責任,是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實現的切實保證。這一規定的欠缺,是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現實中無法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存在缺陷。如訊問或審理時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權利。刑訴法規定,在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這里的“可以”屬選擇性的規定,與《北京規則》規定的少年“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有要求父母或監護人在場的權利存有差距。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建議
(一)加強行政立法——優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規范政府部門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網吧無照經營和超時營業等加以禁止;但是,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不適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娛樂場所、那么多網吧對未成年人敞開門戶?為什么仍有那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書報、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場?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我們發現現實生活中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很多問題都與政府履行職責相關,政府行使權力不到位是導致社會生活中出現復雜的未成年人法律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世界多數國家都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實體到程序作出了特別規定。而且已基本趨于專門化。但我國卻沒有這方面的專門立法,因此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以減少其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中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填補其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真正落實。此外還要嚴厲打擊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保持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犯罪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逐年上升,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影響,財產受到損失,人生權利受到侵害,有部分未成年人受犯罪分子勾結、脅迫、教唆走上犯罪道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部門在辦理針對侵害未成年的案件,一要突出打擊重點,重點打擊對象是:殺人、放火、強奸、搶劫、拐賣婦女兒童,針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打擊在校園內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各種刑事犯罪分子,打擊勾結、脅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二要加大打擊力度,在貫徹快審、快捕、快訴嚴打方針的同時,對一些犯罪分子不供、翻供以及偵查不到位,造成供證之間矛盾,要深入進行補查、復查證據工作。絕不讓犯罪分子逃脫法律懲治,通過打擊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心身健康,使未成年人在良好社會環境中學習生活。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隱形化制度。實踐證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如果為公眾所知,必然會降低公眾對其的肯定性評價,對其以后的成長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并延緩他們復歸社會的進程。因此,應對其犯罪記錄進行隱形化,主要體現在,對未成年犯的審理和宣判都不公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取消人事檔案中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利于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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