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全輝 ]——(2012-11-15) / 已閱6962次
【摘要】:盜竊罪與侵占罪都屬侵犯財產型犯罪的范疇,兩者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以及侵犯的客體上基本相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和侵占罪如何界定,確實有一定的難度,但兩罪在客觀方面又有區別。本文依據司法實踐并結合法理,就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分方法提出相關見解,以指導檢察工作實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鳳明,男,文盲,24歲,遼寧省凌海市安囤鄉龍王村人,在甘肅省肅北縣大紅山錳礦打工。
2007年6月,甘肅省肅北縣大紅山錳礦從業人員劉小文雇傭金鳳明駕駛價值10萬元的東風自卸車在礦山上拉礦。2007年7月27日,趁雇主劉小文不在礦山之際,金鳳明私自將車開到敦煌市北關舊貨市場何某處,以王強的名義謊稱自己的車輛年久破損不能繼續使用,現準備以廢鐵價格出售。經商議,以每公斤1.6元的價格,總計l6000元成交。由于金某無任何身份證明及車輛手續,何某先付9000元,等金鳳明將手續齊全后再付剩余部分,金鳳明拿到9000元后逃離敦煌。
二、辦案經過
本案由肅北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金鳳明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2007年10月31日提請批準逮捕。偵查終結后肅北縣公安局認為犯罪嫌疑人金鳳明已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涉嫌盜竊罪,故移送肅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經肅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定:犯罪嫌疑人金鳳明和雇主劉小文是雇傭關系,在犯罪嫌疑人金鳳明將車變賣前,一直由金鳳明代為保管車輛。因此,金鳳明雖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但沒有實施秘密竊取的犯罪手段,不具備盜竊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但犯罪嫌疑人將他人的合法財產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且攜款潛逃,拒不退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涉嫌侵占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訴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應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基于以上理由,此案經肅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集體研究,認為該案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為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范圍。因此,肅北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肅北縣公安局,建議由公安部門告知受害人劉小文依法向肅北縣人民法院起訴,以追究犯罪嫌疑人金鳳明的相關刑事責任。肅北縣公安局向受害人劉小文告知訴訟權利后,因劉小文追回丟失車輛,故放棄了訴訟權利,后犯罪嫌疑人金鳳明被釋放。
三、分歧意見
在對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對犯罪對象的認定以及案件定性都存在較大的分歧,爭議的的焦點是雇工金鳳明對雇主劉小文東風自卸車是否存在代為保管的法律關系。對于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金鳳明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對象也是這輛價值10萬元的汽車。理由是:一是劉小文雖將東風康明斯自卸車交與金鳳明駕駛在礦山轉礦,但劉并沒有將自卸車交付于金鳳明保管,只存在雇傭關系。因此,他們之間的代為保管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二是金鳳明趁雇主劉小文不在礦山之際,開走劉小文的車,該行為屬于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至于金鳳明將車變賣,應屬于其對贓物的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金鳳明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對象是東風康明斯自卸車。理由是:金鳳明系劉小文雇傭的司機,金與劉系雇傭關系,金鳳明對雇主劉小文的車有保管的義務,案發時因劉小文不在礦山,對雇主劉小文車輛也有保管、看護的義務。也就是說,車的主人是劉小文,但金鳳明對此有保管義務。盡管嫌疑人金鳳明利用這一特殊身份,采取秘密手段背著劉小文將車輛以年久破損的理由以廢鐵出售,但是這種手段只是為了掩蓋其侵占行為而已,而金鳳明的行為明顯有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性質。至于金鳳明將雇主的車開走后變賣,并攜款潛逃,屬于拒不返還保管的財物,其行為應認定為侵占罪。
四、法理評析
從法理上講,盜竊罪和侵占罪都屬侵犯財產罪的范疇,兩者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以及侵犯的客體上基本相同,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盜竊等行為。但兩罪在客觀方面又有區別,應該說從法律規定上講,兩罪是不難區分的。刑法第264條的表述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第270條的表述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但在司法實踐中,盜竊罪與侵占罪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要搞清兩者之間的界限絕非易事 ,但又不是沒有規律可尋,盜竊罪與侵占罪還存在著一些本質的區別:首先,兩罪在對財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同。盜竊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將本屬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換言之,盜竊罪在財物的取得方式上是非法的,在主觀上和客觀方面都有嚴格意義的秘密性。侵占罪是在財物的取得方式和主觀目的方面秘密性沒有盜竊罪要求的強。依據法理,侵占罪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的財物,既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等合法的民事方式取得對財物的占有,或者通過先占的方式對得對財物的占有(遺忘物和埋藏物),只是行為人在占有財物的情況下,由于各種原因導至其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兩罪的犯罪對象也不完全一致。由于侵占罪與盜竊罪都屬于侵犯財產罪,因此,兩罪的犯罪對象從總體上而言是一致,但在犯罪對象上也有一定的區別。盜竊罪的侵犯對象是行為人在犯罪前由他人占有的財物;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這也是盜竊罪與侵占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第三,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的犯罪故意產生于行為人占有行為之前;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產生于行為人占有行為之后。因此,如果即將構成侵占罪的行為人在權利人要求其歸還財物時能夠及時歸還,則不構成侵占罪。
結合本案,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就犯罪嫌疑人金鳳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不存在疑義,本案究竟定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只有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仔細分析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及客觀行為后才能正確把握。
(一)運用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分析金鳳明行為的犯罪性
在本案中,金鳳明有兩個行為涉及是否需要刑法評價,一是將雇主的車開出礦區的行為。二是將東風自卸車按廢鐵變賣的行為。
1、分析金鳳明將車開出礦區的行為。金鳳明主觀上是否具有將該車占為己有的故意?回答是肯定的。金鳳明趁車主不在的情況下將車開離礦區,以便竊取雇主車輛后能夠順利逃走。可見,金鳳明具有將車占為己有的故意,金鳳明的行為自然可能構成需要非法占有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諸如盜竊罪、侵占罪等。
2、分析金鳳明將車輛以廢鐵變賣的行為。車輛的所有權屬于雇主劉小文,金鳳明在沒有在劉小文許可的情況下無權將劉的財物占為己有。對這輛東風自卸車而言,金鳳明非法占為己有的故意明確,對將車輛以廢鐵變賣的行為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的延續,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金鳳明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運用財物控制關系剖析案件的定性
從運用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分析金鳳明行為的犯罪性,我們仍然無法確定金鳳明到底是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在盜竊、詐騙、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財產犯罪中,人對財物的控制問題往往成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態的關鍵因素。認定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應當把握兩個要素:一是要看客觀上人對財物有無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二是要看人的主觀上是否形成控制、支配財物的意識。
本案中,涉及的物為東風自卸車,涉及的人有兩個,即雇主劉小文和雇員金鳳明。厘清他們的關系是對該案正確處理的前提。
1、關于車的保管關系。本案對金鳳明行為定性的分歧焦點在于行為人所持之物是否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而基于此協議形成的保管關系究竟有無成立,直接關系到金鳳明的行為應當怎樣定性。判定此協議的效力和該協議是否成立、生效,這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但是在這一個刑事案件中,我們必須首先解決這個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才能明了案件的定性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章對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即不規定特別形式的合同。從雙方雇傭合同內容來看,雇工金鳳明履行自己的義務首先要占有或持有東風自卸車,其次為保證義務的履行,金鳳明必須要對車輛實施必要的保管措施,確保車輛的安全使用。所以,本案中雇工金鳳明對雇主劉小文東風自卸車的代為保管義務是一種雇傭合同上的附隨義務,金同明對車具有代為保管之責,擁有車輛合法的占有權。從本案看,金鳳明在獲得合法占有代為保管車輛的情況下,擅自非法處理,變相獲得車輛的所有權,而其攜款潛逃的行為我們可以視為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因此,金鳳明的行為符合侵占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涉嫌侵占罪。
2、關于車的控制關系。劉小文系車主,對車當然有控制、支配權;金鳳明系劉小文雇傭的司機,直接駕駛該車,該車在金鳳明的實際控制之中。也就說,汽車的控制主體有兩個:雇主劉小平和雇傭的司機金鳳明。那么,他們兩個控制主體的關系如何?對此,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雇主劉小文在礦區,作為車主,其對車的控制、支配力當然大于司機金鳳明。雇傭司機金鳳明對車的控制處于從屬地位,他只能按照雇主的授意駕駛車輛,沒有獨立支配、處分車輛的權利。如果雇主劉小文不在礦區,汽車事實上處于司機金鳳明的控制之下,雇主對汽車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本案案發時,雇主劉小文不在礦區,司機金鳳明是該車的實際控制者,而金鳳明具有非法將該車占為己有的故意,其擅自開出車輛并變賣的行為,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只可能構成侵占罪。
通過以上評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犯罪嫌疑人金鳳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雇主的車輛非法變賣的行為,構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