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春野 ]——(2012-11-15) / 已閱3919次
我國刑事、民事、 行政三大訴訟制度均確立了時限制度,以利于訴訟的快捷、有序運行,及時、有效地 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 利益。 訴訟中的時限及逾期責任因對象不同可分為以 下三大類:
對當事人的時限。指當事人行使起訴、應訴、 答 辯、反訴、出庭、上訴、申訴、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申請執行等訴訟權利的時間限制。逾期則喪失相應權 利。如訴訟時效、法定的起訴、答辯、反訴、 上訴、 申訴、申請執行期間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開庭、委托事宜時限等,當事人必須在相應期限內使用有關訴 訟權利。若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起訴權,就失去了勝訴的可能性;若不按人民法院指定的開庭時間參加庭審或 中途無正當理由退庭,可引起按原告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的法律后果;若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 證據,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對必須參與訴訟的其他訴訟參加人的時限。 指對 必須參加訴訟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 代 理人、辯護人等所指定到庭的時間等時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需要靈活指定。被指定人逾期不到庭,將 使案件審理活動不能正常進行而往往不得不予以延期。被指定人自身的逾期責任則法無明確規定,即逾期不到 庭并不承擔任何處罰責任。這在實踐中導致了證人隨意不出庭或拒絕出庭作證等不利于審理活動的現象,有待于立法及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對司法機關的時限。主要指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 和訴訟中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時限。后者包括對人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傳、拘留、逮捕為法定期間, 有嚴格時限。如民事、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 人所處的司法拘留為15日以下,而且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不得連續適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 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期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等。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中,除凍結銀行存款有法定6個月期限、 至多延長一次的規定外,其余均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實際 情況需要靈活確定。如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超越了上 述期限,應承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 定,司法機關對人的錯誤拘留、逮捕或違法對財產采取 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義務。那么在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超 過法定時限,屬違法和錯誤,只要造成了損害,就必須承 擔賠償義務。這一方面的逾期責任是清楚的
而對于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包括公告、送達、作出裁決等各種具體時限)來講, 其逾期責任則無明文規 定。對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應在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個月內偵察終結,案情復雜的可延長1 至4個月, 特別復雜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 批準延期;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重 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 第一、二審期限均為一個半月;重大案件可延長一個月; 若一審適用簡易程序,那么案件應在20日內審結; 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提審、再審的案件,應在3至6個月內審結。對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一審結案期限為6 至12個月內(普通程序)或3個月內(簡易程序), 二審結 案時限為三個月內(判決案件)或30日內(裁定) 案件。 對特別程序、監督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執行程序等也均有具體規定。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一審結案時限為3個月內,二審結案時限為2個月內,需延長的均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若高級法院一審,則由最高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