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2-11-15) / 已閱6218次
簡述被告送達地址的擬制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
《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如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1)被告是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依據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一、關于送達后果的告知,一般說來,被告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目的都是為了逃避訴訟、拖延訴訟,或者是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針對這一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以下內容:
1.拒不提供送達地址,不能阻止訴訟的進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除了向當事人直接送達的方式外,還有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被告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雖然可能給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設置一定的障礙,造成訴訟的拖延,但是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誠實信用義務的行為,并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
2.拒不提供送達地址不能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審判活動能否順利進行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不能因意志而轉移,當事人違反法定的義務,即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告知被告,人民法院將采取兩種方法推定其送達地下。即: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二、關于被告送達地址的擬制
1.被告是自然人時送達地址的擬制。適用本條解釋第一項的前提,一般是當事人沒有工作或者無固定職業和工作單位、居無定所的情況。如果被告有固定工作單位的,可以依據本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其從業場所視為送達地址。傳統的《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送達地址,都是向當事人的住所進行送達。民法學者認為,住所的設定一般有兩條件,一是要有久住的意思,二是發生了居住的事實。依據這兩個條件,當事人可以自己設定住所。但實踐中畢竟存在許多當事人居住意思不明確和居住時間不穩定的情況,因此,法律上也有必要對住所作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又補充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送達地址的擬制。《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也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同時還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載明公司的住所。因此,推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地址,就是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