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平 ]——(2012-11-20) / 已閱6712次
2009年以來,國家為順應農民消費升級的新趨勢,激活農民購買能力,擴大農村消費,促進內需和外需協調發展,對農民購買納入補貼范圍的家電產品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然而,這項惠農支農的民生政策,卻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通過虛構購買家電下鄉產品資料等方式,竊取、侵吞、套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筆者以查辦的一起經銷商涉嫌騙取國家財政補貼的經濟案件為例來探討此類案件的性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母某伙同其夫李某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利用“商審商付、財政結算”階段,受政府委托履行審核的職務之便,通過自身經營的“xx電器”采用購買和接受“家電下鄉”產品標示卡、偽造虛假農戶購買信息資料的手段,在財政所騙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共計46萬余元。犯罪嫌疑人母某、李某騙取補貼的電器品牌共計15種,其中有12種是其根本未銷售的品牌,另外3種是其利用虛報的手段騙取。
二、分歧意見
在案件辦理過程當中,李某夫婦利用家電下鄉經銷商的便利身份騙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較大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李某受國家機關委托辦理家電下鄉購買農戶信息錄入、補貼資金審核、補貼資金代墊直補,然后由財政部門定期集中清算,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的經營商李某只是受委托辦理家電下鄉補貼的部分工作事項,沒有管理補貼資金,不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不是貪污罪的主體,其采用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三、觀點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夫婦的行為應該界定為詐騙罪。
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在客觀行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可以用騙取的方法達到占有財物的目的,不同之處在于貪污罪依賴“權力者享有的權力”得到利益,詐騙罪依賴的是“受害人的錯誤認識”得到利益。
(一)經銷商沒有管理、經營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權力”
經銷商的行為不屬于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范疇即不具備貪污罪的客觀要件。根據相關文件,凡是取得銷售家電下鄉電器產品的經銷商,都會與當地財政部門簽訂《網點代墊直補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委托書》,協議書中規定:委托銷售網點的事項為(1)家電下鄉購買農戶信息錄入;(2)補貼資金審核;(3)補貼資金代墊。顯然,經銷商被委托的事項是及其有限的,通俗地說,他們只是幫財政所干了點體力勞動,在這個過程當中,沒有“權力”的半點影子。如果這份協議仍然不能明確說明這個問題,那么財建[2009]458號和財建 [2010]271號文件則完全說明經銷商的作用僅在“墊付資金+報送材料”。援引:“對經銷商提交的審核資料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得結算,由此發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農民遞交的申領補貼資料及銷售網點轉交的復核材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仔細查驗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資料不全或資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兌付補貼,補全材料并驗證資料真偽后再決定是否兌付”。 所以,《網點代墊直補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委托書》不具有行政委托的特征。委托從事公務仍應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必須符合“雙方主體必須合法,委托方必須是國家機關,受托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具有行使受托職權的能力與資格”。而“商審商付”中的銷售商,只是取得了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資格,其是依法成立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并不是依法設立的組織,不具備公務委托的主體資格,也不具備履行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審查、兌付的能力,更沒有取得財政補貼的審查、支付權利。
由此可得出:“商審商付”實質上是經銷商對農村購買家電相關資料的初次審核,墊付補貼資金。至于經銷商是否能“取回”墊付資金,最終還需財政部門對經銷商提供的農戶資料進行審核與確認。
(二)經銷商提供虛假資料,財政所工作人員陷入“錯誤認識”
首先,經銷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在本案中,經銷商通過購買、借用、竊取農戶的信息資料,虛構農戶購買家電的事實,其目的就是瞞天過海。
其次,欺詐行為使財政所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財政所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審查資料的真實性是職責的要求。然而由于未嚴格審核材料,工作人員誤認為經銷商提供資料真實有效,產生了錯誤認識。即使財政所工作人員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只要不是與經銷商共謀),也不妨礙經銷商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財政所工作人員基于錯誤認識,支付財政“補貼”。經銷商實施欺詐行為,使財政所基于自己的錯誤認識將財政補貼資金“退給”經銷商。因此,經銷商的欺騙行為,與財政所自己處分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四、結論
經銷商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權力”),而是利用形式上審查農戶購買家電下鄉補貼電器資料的機會,采取冒用農民購買者的身份資料、偽造申領材料等方法,虛構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事實,使財政所陷入“錯誤認識”,騙取鄉鎮財政部門的審核認可,套取財政專項補貼的行為,這不是貪污,而是一種典型的詐騙行為。
作者單位:蓬溪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