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小秀 ]——(2012-11-20) / 已閱9484次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市場經濟不斷繁榮, 人們的消費觀念已經發生了難以置信的變化,整個社會經濟在經濟自由、刺激經濟內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費型社會時代觀的熏陶下,各種各樣的新型消費方式順勢而出,預付費式消費更是一呼百應,迅速鋪展而來。如今,在美容美發,洗車、健身、網絡、醫療、各種球會、商會、電信等服務領域,預付費消費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模式,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創造著雙贏。它以其可以快速增加穩定客戶及融資特點吸引著各消費領域的商家,同時,又以其便利和優惠等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但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產生了許多糾紛, 大多情況是消費者掉入經營者的消費陷阱,因而也引起人們對預付費式消費深思。
一、預付費式消費的概述
預付費式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并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式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去每次交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并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發展的原因。通過現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式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發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式消費是眾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征: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為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展需求,可基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費式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并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式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式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
二、預付費式消費模式興起原因
一直以來,人們習慣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消費形式,為什么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成為商家和消費者的新寵?筆者認為有以下原因。
(一)從經營者來看:首先預付式消費可以為經營者確定一批穩定的客戶群,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擁有穩定的客戶無疑是經營者成功的保證;其次預付式消費可以讓經營者擁有一定的流動資金,能夠支付各項費用,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據了解,預付式消費主要集中于壟斷性的服務業、商場超市、美容美發業、健身業等,其中的壟斷性服務業如電信業、有限電視業等憑借其壟斷地位,迫使消費者必須先繳費再使用,還有一些商家需要租賃人氣較旺的商鋪或高檔寫字樓,支付較高的租賃房、物業費,聘請高素質的導師、教練等,讓消費者提前付款可以保證店面的正常運轉。
(二)從消費者來看:經營者向消費者推薦預付式消費的同時往往會告知消費者可以獲得更優質的服務或更優惠的價格,如一次性預付幾百元可以免費獲得某種商品或服務,使用預付卡消費每次可以打折等等。其次是預付式消費的方便快捷性,消費之后直接劃賬,簡化了付費手續,省去了每次交納現金的繁瑣,縮短了交易時間。
(三)社會發展的需求:八九十年代我國就出現了消費者預付款項做法,一些居民預定牛奶、報紙等就是預付式消費的雛形。在銀行卡、購物卡、會員卡等各種名目繁雜的卡出現之后,持卡消費不僅成為時尚的消費方式,甚至成為某種身份象征。最近10多年間,預付式消費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已成為重要的新型消費形式,不僅拉動了經濟也改變了國人的消費理念。
三、預付式消費存在的問題
預付式消費是把雙刃劍,其可以實現商家和消費者的雙贏,一定程度上有也助于刺激消費,拉動經濟發展,但是從消費者的投訴、新聞報道等方面可以看出,它存在著較大的弊端。
(一)在辦理預付費式消費卡時,商家往往制定一些“霸王”條款,如消費卡不掛失、不補辦、不退錢,而消費者一旦遇到這些情況就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且現在的很多商場、超市的購物卡還規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過了期限要想繼續使用,又得交“開通費”才行,對消費者而言又是一筆額外的支付。
(二)商家服務打折,承諾不兌現。經營者往往以消費打折為誘餌誘使消費者購買預付卡,一旦購卡成功,消費者可能會面對很多的問題,如經營者擅自改變服務的內容,提高商品的價格。一些經營戶用各種優惠吸引大量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消費者增多,人手卻不足,設備投入少,服務質量下降。
(三)經營者肆意泄露消費者的隱私。在預付費消費的領域中,有些行業會要求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些企業為了經營與審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個人信息作為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來,消費者個人信息外泄問題日趨嚴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經營者為了獲取大量利益也肆無忌憚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現象廣為存在。
(四)買卡容易退卡難。消費者往往只需要交納一定金額就可以獲得預付卡,可是辦卡以后,由于工作變動、遺失、過期等原因想退卡、補卡就頗費周折,經營者會以各種理由拒絕。
(五)預付卡變成廢紙。消費者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預付卡有限期,商家要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完,未用完就變成了廢紙一張;預付卡里還剩一大筆款項,但店鋪突然被轉讓,再也找不到以前的經營者,新的經營者又不認可,預付卡無法再使用。
(六)消費者維權難。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規定了救濟的途徑、方式與程序。但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如何維權于法無據。如經營者在騙取錢財后就蒸發了,侵權者跑了,未有明確的被告何以立案?即使能夠訴訟,還有一個很客觀的問題在于,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群,而我國司法資源卻有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例全交由法院處理不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資源,而且增加了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案件的成本,而這又成為消費者是否選擇訴訟救濟的困擾。
四、規范預付費式消費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明確監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實施見證了中國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展的全過程,經過十幾年的探索,我國的市場經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消法》也以其堅定的歷史使命始終履行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職責。面對市場經濟中復雜多變的環境以及人們對消費的無限需求,躊躇滿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蹣跚,凸顯了其在當前適用上的窘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真空”對修訂《消法》的重要性來說已不言而喻。另外,日本、美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對預付式消費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制定完善法律法規,為預付費式消費提供法律保障。
(二)嚴把市場準入關,對于一些要發售預付費消費卡的企業在登記中可適當提高準入門檻,明確其應具備的相關資質要求,通過實行備案制度,交納保證金,建立信用檔案等方式,將相關情況進行公布,給予消費者在選擇時可作參考的依據。同時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所有發售預付費式消費卡的企業必須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并由工商部門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備案,確保消費者利益。
(三)加強巡查監督,積極引導發卡企業規范經營。日常巡查中,將發放預付費消費卡的經營者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對其具體經營行為和操作方式進行檢查指導,一旦發現消費過程中存在的不平等因素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立即進行整改,情節嚴重者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同時,由于發售預付費消費卡的企業涉及到多個行業、多個領域,僅靠一個部門是無法實現全面監管的,所以只有多部門各司其職、理清職責、聯合執法才能使監管見成效。
(四)可借鑒現代網上購物的支付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功能。如今網購成為一種新興購買方式,網購的風險較大,但很多人還是愿意采用這種方式,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它建立了較完善的機制,如第三方支付平臺、七天無條件退貨、商品評價等,這一點預付式消費可以參考。發卡商在發卡時不直接收取現金,消費者購買消費卡并充值時的現金是通過銀行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消費完后,由消費者確認并同意支付,款項才可以轉入發卡商的帳中,從而有效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五)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式消費時,要選擇規模較大、口碑較好、經營狀況不錯的商家;要和商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并仔細閱讀合同,特別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規定和格式條款;盡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錢過多,預付式消費時間過長;注意保留合同、發票等證據,出現糾紛時要及時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發現商家突然停業、轉讓時要及時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采取措施挽回損失;要提高警惕性,關注商家近期的經營狀況,發現商家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要及時退卡。
(六)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媒體與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及時報道預付式消費的情況,披露欺騙消費者的不良商家,正面宣傳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商家,經常發布消費警示和消費知識,避免消費者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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