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玉嶺 ]——(2012-11-21) / 已閱11757次
3、行政訴訟第三人概念的外延較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外延要小。在行政訴訟中,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一定都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因而不一定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為的行政行為,如果被提起行政訴訟,盡管行政機關敗訴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導致他受到紀律處分或承擔賠償義務,這當然也是一種利害關系,因不屬于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條件,他就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4、行政訴訟第三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范圍與民事訴訟第三人有所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只是因為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起訴而未成為原告。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他重新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訴,只要這種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予準許,這時他的第三人身份就轉變成為共同原告的身份,行使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而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不存在這種情況,他無權提起訴訟。
5、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中獨立為訴訟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不協助原、被告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參加訴訟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總是協助當事人一方為訴訟行為。
6、行政訴訟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以致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不可能另行起訴,只有通過申訴和再審程序改變原判決才能解決,因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宜作為兩個案件的審理對象。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其合法權益問題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解決,而不是一定要對原案進行再審。例如,買賣糾紛中的連環無效買賣糾紛,凡原告、被告以外的所有買賣各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一并解決糾紛,也可以在原訴訟結束后和直接發生買賣關系的一方另案單獨解決糾紛,一般不會引起對原案的再審。
四、結論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一個頗有爭議且比較復雜的理論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對于第三人的參訴地位,何種人應當參加訴訟,以及在訴訟中應當給予其哪些權利,其應履行哪些義務等問題一直是困擾行政審判工作的難題。應通過審判實踐的不斷探索活動,來促進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的不斷完善,使行政審判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職能,逐步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從而大力推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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