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文靜 ]——(2012-11-22) / 已閱12691次
摘要:為實現公平、公正等原則,公司法必須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股東予以保護,保證他們在公司經營中的合法利益,我國公司法為此設計了一系列制度,例如累積投票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股東的知情權等,但從目前實施的效果來看,這些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以進一步加強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三大原則是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的理論性基礎,本文以此為基礎評價和分析了新公司法中關于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措施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字:中小股東 利益保護 累積投票權 股權
一、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及其原因
保護股東的利益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不論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多少,立法都應當一視同仁的給予保護,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但由于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往往無法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特別是一些小股東因為出席股東會成本過高而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因此,在公司的實際經營過程中,大股東牢牢的掌握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再加上股東間關于公司決策、利益分配的沖突,大股東極有可能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然而,中小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資本向公司集中是公司存在的社會基礎,如果中小股東的利益最終不能得到保護,必然引發資本市場的信用危機,挫傷股東投資的積極性,致使公司難以為繼 。由此可見,公司長遠發展與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息息相關。
近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立法和政策也越來越重視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但是,中小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現象仍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運作過程中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能夠及時掌握公司的大量信息,并做出有利的決策,以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小股東對信息的綜合把握能力不足,難以做出維護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
第二,一些中小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對自己的權利維護意識不強。就上市公司而言,許多的小股東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對于這些股民來說,能否盈利是他們的唯一目的,再加上行使權利的成本較高,所以基本沒有人會關注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更不用說關注是否有大股東侵害他們的權利,就算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也很少有人訴求法律對自己的股東權進行救濟。
第三,法律、法規對于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的不完善,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執法的不力,國家對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不到位等因素,也和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有很大聯系。
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理論基礎
(一)平等
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基礎,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原則之一,股東在公司法律關系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可以理解為:無論股東出資或者所持股份的多少,在基于股東身份而發生關系的場合,都應當給予股東以平等的對待,如作為公司的普通股東享有出席股東會、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選擇管理者、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分取紅利等權利 。股權平等受到保護是以股東所擁有股份的類型和數量為條件的,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享有較大的表決權,持有優先股的股東與普通股的股東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的風險也有所不同。一股一權,一股一票的原則實際操作的結果往往是資本多數決。資本多數決往往會使大股東利用其資本的優勢享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否決中小股東的意志,侵害到中小股東的權利,所以,我們不能僅注重股東權利的形式平等,更需要注重股東權利的實質平等。在某種程度上,股東平等是以實現股權的平等為前提的。權利的本質是在于實現,只有權利真正得到了平等的實現,才是實質的平等。
(二)公平
目前我國各類公司內部都不同程度地出現大股東欺詐、壓制和排擠小股東的現象 ,最終使中小股東的諸多權益受到損害,這對中小股東來說非但是不公平的,更是對股東利益的實際侵害。當然,股東是以其出資份額或者所占股份行使股東權利的,這本無可厚非,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但是在公司的實際運作中,由于中小股東所占出資額或股份較少,其意志往往得不到體現,或者被大股東所否決,長此以往,必然導致中小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對中小股東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平。因此,要確實處理好公平這個問題,就應當處理好股東之間的關系,正如某些學者指出的:“在多數股東與少數股東關系上,既要考慮如何保持多數股東的活力,又要防止其有意或無意地對少數股東濫用權力 。
(三)誠實信用
按照資本多數決原則,一般大股東的意思表示就被認為是公司的意思,大股東實際掌握公司的控制經營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大股東就被賦予了對其他股東負責的義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大股東應當對全體股東負責,在做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時,應當考慮到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自身的利益,不得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而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可在公司的營運過程中為了謀取利益而隨意犧牲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公司法中關于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相關制度
(一)累積投票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06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這里明確從法律層面規定了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以實施累積投票制度。所謂累積投票制度,即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長期以來,我國實施“一股一票”和“資本多數決”的投票制度,這無疑使中小股東在股東會上幾乎無話語權,對于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尤其不利,于是,我國立法者引入了最初由美國公司法所創制的累積投票制度,改變這種單一的投票制度,有利于實現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平衡大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采用此種方式,中小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投票集中起來使用,去對抗大股東的意思而形成一定的影響力,選出能夠表達自己利益需求的董事或者監事,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二)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為了保障股東的權利,從國外引入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三種情形:(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這三種情形為異議股東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據。
由于資本多數決原則,中小股東無法阻止大股東決策的通過已成為常態,如果也不允許中小股東在合理的情況下退出,這對于中小股東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一般而言,資本多數決原則對于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的利益和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項原則也極有可能成為大股東濫用權利,侵害中小股東的工具。一旦資本多數決的運作逾越了必要的限度,即構成了資本多數決的濫用,其結果就是使小股東的意志對于公司的決策無足輕重,從而出現了該部分股東的意志與其財產的絕對分離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成為解決此種困境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實踐證明,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是一項保護少數股東權利極為有效的制度。
(三)股東的知情權
根據1993年公司法,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享有知情權,股東知情權的范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范圍內。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增加了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會計賬簿。關于股東知情權范圍的增加,可以避免由于查閱文件的范圍過于狹窄而帶來的以虛假信息欺騙中小股東的情形,使股東可以更全面和確切地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決定。同時,新公司法還為股東的知情權設立了一些制度性保障,保證股東知情權的順利實施。規定當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被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新公司法對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增強為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提供有效的途徑,對大股東的決策行使提供了監督機制。
中小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主要是通過公司財務報表,賬簿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會議記錄的查詢來進行的,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是否良好,進而以確保知道自己投入公司的資金是否存在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公司整個經營活動的一種監督,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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