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2-11-25) / 已閱5906次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單位禁止“雙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若發現則要求其中一人離開公司,并以此作為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公示。那么,這種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呢?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只要告知勞動者不可發生辦公室戀情,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在員工發生類似情形后便可合法解除。勞動者如果不接受該規章制度,大可以另尋東家。在知道該制度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簽約,就意味著勞動者接受其約束。
公司根據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管理,看似無懈可擊,實則違法。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意味著,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戀愛、婚姻等相關人生大事,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加以干涉,用人單位如此規定實屬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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