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清閱 ]——(2012-11-25) / 已閱4759次
【摘要】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的專有權力,只有人民檢察院才能作出這個決定,其他的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該決定。不起訴的主要針對案件和對象是不符合條件的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作出不起訴的結論。
【關鍵詞】分類 監督 審查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的不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案件作出的結論是法定上的無罪,他并不是事實上的無罪。因為許多的不起訴案件的作出是由于嫌疑人的起訴過了訴訟時效或者嫌疑人死亡等,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結論。不過這不是對嫌疑人的放縱,而是現在是法治的社會,我們實行的是依法治國,不是一定要對所有的犯罪都要作出量刑。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結果是法定上判定嫌疑人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和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法定不起訴;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存疑不起訴。
一、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被告人確實無罪,比如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過程中證實是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規定的意外事故等等情況下根本沒發生犯罪或者發生的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必須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叫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
還有具體以下條件的也是:1、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幾種條件下的判定都屬于法律上的無罪,對這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或者不具有訴權,例如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控訴權歸被害人行使,或者訴權已經消失,例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因此,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毫無酌定的余地。
二、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輕罪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里的“可以”,不是必須。這種不起訴的條件具體涉及到9個刑法條款:1、刑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2、依刑法第10條的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 罰處罰而又可以免除處罰的。3、刑法第19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處罰的。4、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5、刑法第21條第2款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6、刑法第22條第2款中預備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處罰的。7、刑法第24條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應當免除處罰條件的。8、刑法第27條第2款中從犯又具有免除處罰條件的。9、刑法第28條中被脅迫參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可以免除處罰的。在以上的9個條件中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只有具備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又符合上訴所涉刑法條款中可以免除處罰的具體條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對于分化瓦解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集中力量打擊的作用,而在處理輕微犯罪的時候又可以采取寬大處理起到維護公民人身權力的作用。
三、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確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勝訴可能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對于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在這類案件中,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有一定根據,但證據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證實犯罪。將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難以達到公訴的目的。根據無罪推定的精神,對這類案件應當不起訴。但可能時,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只有確認在法定期限內無證實可能,才能決定不起訴。這種“存疑不起訴”與“疑罪從無”的思想是一致的,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權。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基于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目的是通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審判,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機關,應該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執行刑訴法第140條、第142條的規定,讓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作用。
人民檢察院在獨立享有不起訴案件的決斷權的情況下會產生獨斷專權的判斷時有三種制約人民檢察院的途徑:
一、來自公安機關的監督。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有罪,然后將該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要求人民檢察院追查到底。但是,檢察院如果任何案件都是不起訴,那么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就是做了無用功。所以這樣之后公安機關就有了兩種方式來制約檢察院的不起訴行為。1、如果公安機關發現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公安機關可以向作出該項決定的檢察院要求復議。2、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的檢察機關要求復合、重新審查。
二、來自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制約。犯罪嫌疑人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這種不起訴是由于相對不傾訴或酌情不起訴作出的。這種申有兩種情況:1、申訴針對的是不起訴的結果。這個結果不服可以申訴,不起訴不服可以申述,申述起訴不服可以申訴,判決不服可以申訴。2、判決裁定的理由不服。酌定不起訴的理由是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由于犯罪的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責任。所以在檢察院宣布了嫌疑人不起訴決定時,那么嫌疑人也就被判定了實施上已經犯罪,這樣會給嫌疑人帶來的社會評價將降低。所以嫌疑人才會提起申訴,要求給換不起訴的理由。
三、來自被害人的監督。被害人的監督也有兩種途徑:1向上一級的檢察院申訴。然后提起公訴。2、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轉換成自述案件的自訴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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