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2-11-27) / 已閱5630次
無錫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7日公布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文《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進一步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規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各方的行為,加強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這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無錫市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文將分別從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角度予以解讀,供參考。
一、對于購房者
根據《辦法》的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
因此,購房者確認商品房是否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方式沒有任何變化,僅僅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無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無錫市建設局(北塘區、濱湖區、崇安區、南長區)/無錫市錫山區建設局/無錫市惠山區建設局/無錫市新區規劃建設環保局)出具的《關于******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通知》。
同時,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商品房的質量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二、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根據《辦法》的規定,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的取得條件更加細化,也更加嚴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
(二) 項目情況表;
(三) 房地產(電子)項目手冊;
(四)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五) 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 預(銷)售許可證;
(七)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
(十) 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一) 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照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二) 綠化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三) 消防設施驗收合格(或備案)證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項目批文及驗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十七) 電梯合格證;
(十八) 郵政、通信、有線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九) 建設工程檔案歸檔證明;
(二十) 定點圖、規劃總平面圖。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前述二十項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驗收文件、照明、郵政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除外),但具體可視項目規劃、設計要求而定。
分期建設的商品住宅小區,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應當合理,以最大限度滿足住戶基本生活為原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申請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滿足基本使用條件的過渡方案。申請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時,該項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全部竣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作者:陳召利 來源:www.law-g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