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勇 ]——(2012-11-27) / 已閱5425次
再談婚姻法解釋三
——婚前所付首付款按個人婚前財產認定為宜
案例:
近日,筆者接到一位張姓先生的咨詢電話,咨詢的大致內容是:張先生于2010年初在北京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大概150萬元左右,首付款花了45萬,全部的首付款都是張先生個人交的,剩余房款均在銀行貸款。交完首付款之后大概半年左右,張先生與現在的妻子李女士結的婚,婚后雙方一直共同償還房貸。由于該房購買時是期房,所以今年開發商剛交的房子,現在還沒有申請辦理房產證。因李女士在外面有外遇,張先生為此要與李女士離婚。雙方對離婚沒有任何意見,都同意離婚,但雙方對房屋的權屬有爭議,都想要這個房子。張先生想知道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該房屋應該判規誰所有?
本案涉及的核心問題:
一、本案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二、本案首付款的性質。
三、本案房屋的權利歸屬及分割問題。
分析:
一、針對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適用本條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合同;第二、簽訂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第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第四、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第五、在離婚時雙方對該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問題協商不成。而在本案中,該房屋的產權直至準備離婚時并未登記(注:本案的分析均以起訴離婚時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不符合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故不應適用該條款。
二、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張先生支付的45萬元首付款應屬于張先生的婚前財產,即張先生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張先生所支付的45萬元首付款是在其與李女士結婚前支付的,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之規定,該首付款認定為張先生一方的個人財產為宜。
三、對于第三個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該房屋的首付款部分應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而該房屋的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該房屋的分割問題,首先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對于任何一方愿意取得該房屋,同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并征得另一方同意時,可由雙方自行估價處理,或聘請評估機構評估該房屋的現值,由取得所有權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協商不成且雙方均想取得所有權或者均不想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應將該房屋進行拍賣,對拍賣所得款項在去掉給付張先生的45萬元婚前個人財產之后再進行分割(注:本案分析時均以雙方離婚時無過錯,生活條件相當且雙方無其他財產為基礎)。對于具體分配的數額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對于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的權益。
后記:
“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固然減輕了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也近乎統一了類似案件的審判結果。但對于夫妻之間的矛盾并未起到一個良好的調節作用。似乎在告訴所有夫妻:在婚后,你爸永遠是你爸,他爸永遠是他爸,不會因為你嫁入豪門就能改變你灰姑娘的命運,因為他爸出資購買的房屋只要登記在他的名義下那就是他的,不會變成你的。法院的存在,不是簡單的為了出一個判決,而是如何讓這個判決更趨公平、合理、人性;而是如何平息紛爭促進和諧又彰顯法治。
作者:北京市博顥律師事務所 徐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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