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緒凱 ]——(2012-11-29) / 已閱6470次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上市募集資金。但由于國內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尚不完善,股東權益遭到侵害、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事件層出不窮。這引起了諸多學者對股東知情權的關注。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在證券市場上獲取的信息是有限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與股東之間信息的不平衡從事欺詐活動,侵害廣大股東的權益。股東知情權正是鑒于這種信息不平衡,為保護股東利益而設定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知悉公司相關真實信息的權利。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東,義務主體就是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對應著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義務。只有規定這種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才能充分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正如美國大法官Louis D. Brandes在《別人的錢》中所說:“公開是治理現代工業社會的良方;就如同陽光是最好的殺菌劑,夜燈是是好的警察。”以下筆者就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理論基礎、具體內容及特點和我國現有的保護股東知情權制度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理論基礎
在界定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具體內容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理論基礎進行分析,主要涉及股東權理論、知情權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股東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東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以其行使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主要與財產利益有關,旨在確保股東個體利益;共益權則主要與治理利益有關,旨在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全體利益。共益權是實現自益權的手段,自益權是共益權行使的目的和歸宿。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則具有共益權和自益權的雙重特點,但仍然屬于公益權的范疇。
關于知情權的概念,學界有不同的看法,盡管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質是一樣的。有的學者認為知情權是一種政治權利,又可稱為了解權,“了解權作為新的政治權利概念,意指公民了解政府的情況,是現代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權利。為了實現這一權利,政府活動應當公開化”。有的學者認為知情權是一種信息自由權,“主要指公民有獲取信息的權利和自由,并不包括傳播信息的自由”。還有的學者認為知情權是一種知悉權,狹義的知情權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掌握的情報知道的權利。綜上所述,知情權是主體享有了解有關事情真實信息的權利。按照其適用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分為公權性的知情權和私權性的知情權。前者是公民針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而享有的知情權,后者是平等主體由于對信息資源實質上占有的不平等而賦了弱勢一方的知情權。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東而言,他們所享有的知情權屬于私權性的知情權。
信息不對稱是經濟學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當交易一方無法觀測和監督另一方的行為或無法獲知另一方的行為的完全信息,抑或觀測和監督的成本太大時,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所處的不對稱狀態。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和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這將會造成兩種風險: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是針對信息占劣勢的股東而言,道德風險則是針對信息占優勢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員而言。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都會造成對市場機制的扭曲,誤導市場信息,造成證券市場失靈。消除這種信息不對稱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機制,使廣大股東能獲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具體內容和特點
(一)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具體內容
股東有權知悉有關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日常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予以記載,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從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我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上市公司由于股權變動頻繁,不像有限公司那樣將所有股東情況記載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因此,上市公司股東想要了解公司股東的持股情況及變動情況必須依靠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布公告,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第二,公司的日常經營情況。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和《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既可以通過查閱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和監事會決議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計劃,也可以通過上市公可發布的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掌握公司的經營動向。第三,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等。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是保障其對公司業務監督糾正權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含自益權與共益權)的重要一環。我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對公司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特點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強制勝。法律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內容、格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有關信息,切實充分地保護股東的知情權。第二,上市公司知情權是一項基礎性權利。股東權利的正常行使往往需要一個基本前提,即股東對行使權利相關的信息是了解的,了解這些信息的渠道是暢通的,只有股東對公司的有關事項“知情”的情況下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股東對公司的情況無從知曉,或者了解的信息是模糊的,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股東知情權是股東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第三,上市公司必須保證所有股東平等地獲取信息。正如美國證監會(SEC)的公平披露規則(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所規定當一個發行人故意向該規則所列舉的人披露任何重大非公開信息時,它有義務以相同方式同時向公眾披露這些信息,而不是選擇性地披露;如果一個發行人非故意地向該規則所列舉的人披露任何重大非公開信息時,它有義務在獲知該選擇性披露的信息是既重大又非公開之后迅速地向公眾披露。
三、保護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主要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
知悉上市公司信息是股東的權利,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義務。信息披露制度是公開性原則的主要體現,這是由證券市場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英國1985年《公司法》、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日本《證券交易法》等都對證券交易采取了完全的公開主義。我國在1993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中首次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隨后,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圍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購與合并公告等。將信息披露制度滲透到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個環節,具體而明確地規定了發行人、大股東信息及其有關業務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義務,并要求這些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存在重大信息遺漏。特別在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法做出了一系列必須保持信息公開的規定。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信息披露制度也做出了規定,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說明書。”第145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第146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重大訴訟,在每一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諸如此類的規定必須同證券法結合起來使用,以促進對上市公可的有效監管。
(二)股東查閱賬簿制度
除了信息披露制度,股東知情權的實現還需要建立股東查閱公司賬簿制度,相比較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股東自己通過查閱公司內部各種原始交易記錄、會計簿冊以及有關決策和資金運用方面的詳情等而獲得的信息則更為可靠、真實,更能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股東權益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經常受到侵害的事實表明,建立和完善股東表決權、股東訴訟等制度的關鍵在于對股東能否充分掌握分析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因此,在建立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中,確立股東查閱賬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股東可查閾的賬簿記錄內容主要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東名冊、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的數量和類別等;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公司依法向股東發出的其他公告;公司債券存根簿;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賬目和賬冊;公司有關業務合同和交易記錄。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對股東可查閱的范圍規定的過窄,僅在第九十八條做出了規定。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德國、法國等公司法中外部檢查人的規定,即股東在有合理懷疑內部有重大不當行為時,有權請求法院或公司事務主管機關指派外部檢查人對公司賬簿記錄進行強制檢查。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擴大股東知情權范圍,有利于股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問題不僅涉及公司法的內容,也涉及到其他相關法律,例如證券法。筆者僅對其理論基礎、具體內容特點和保護知情權的有關制度進行了初步分析。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一步完善和筆者自己對理論深入學習,將會對保護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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