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英 ]——(2012-11-29) / 已閱6625次
盡管我國憲法賦予了權力機關審查行政機關法規、規章的權力,但沒有規定一套完整、具體的監督程序。因此,權力機關應制定并完善程序規則,建立相應的違憲審查制度,通過強化權力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加強對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五)建立定期評價和備案審查制度
對于已經制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定期進行評價,對不符合形勢、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及時予以修改和廢止。建立并完善備案審查制度,通過加強行政機關自身約束機制,強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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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懷德:《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作者單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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