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國 ]——(2012-11-29) / 已閱7890次
內容摘要: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被認為是“刑法解釋方法之冠”,在司法實踐中,對維護刑法的正義性價值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對于目的的確定應考慮刑法的基本原則、內容和功能。雖然刑法的目的性解釋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解釋方法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彈性,因此風險也就更大,所以必須對刑法的目的性解釋方法進行限制。限制的內容主要包括要考慮刑法文本的明確規定,不能破壞刑法文本的統一性和協調性;要考慮現時的刑事政策,這是法律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必然要求;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刑法的目的性解釋與其他幾種刑法的解釋方法的關系,目的解釋方法也受到其他幾種刑法解釋方法的限制。
關鍵詞:目的解釋方法 目的 限制 結論效力
刑法解釋是連接刑法文本與刑事案件裁決的橋梁,“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案件發生之后,必須經由刑法解釋,才能使刑法文本具體適用到個案當中,進而發揮刑法的作用。刑法解釋需要借助一定的解釋方法才能實現,雖然刑法解釋方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在學界存在較多的觀點,但主要的刑法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和合憲性解釋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在刑法具體解釋方法中,目的解釋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學者認為,“自20世紀以來,目的解釋方法逐漸超越傳統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而逐漸成為最受青睞的解釋方法。”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的目的如何確定,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限制以及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所得結論的效力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一、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語義分析
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屬于法律解釋方法當中的一種,對于法律解釋方法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對于法律解釋的問題,我國的研究相對比較成熟。法律解釋是對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說明。“法律文本”是指法律法規的“法律條文”;“意思”就是所謂的“含義”與“意義”,包括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理解”就是解釋者對于法律文本意思的內心把握;“說明”就是對于理解的結果的外在展示。如此,法律解釋就是法律解釋者對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通過某種方式展示出來。法律解釋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指立法層面的法律解釋,是指有權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于法律進行的官方的正式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第二種類型是指法律思維層面的法律解釋,是指法官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說明。廣義的法律解釋包括上述兩種類型,而狹義的或者說是典型意義的法律解釋僅指第二種類型,即思維活動層面的法律解釋。本文選取典型意義上的法律解釋的含義,并以此來論述刑法的目的解釋。刑法解釋是指法官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對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決理由說明的形式展示出來的解釋。這里的刑法文本包括刑法典和相關的刑事法律規范的文本形式。刑法解釋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具體方法包括文義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以及合憲性解釋方法。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是指法官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從刑法的現時的根本目的出發對于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決理由說明的形式展示出來的解釋方法。
二、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文本的目的確定
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被認為是刑法解釋方法之冠,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處理疑難復雜案件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對于其他刑法解釋方法,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是較難把握的,尤其是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刑法文本的目的如何確定,是運用這種方法的前提性問題,必須予以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對于目的的確定應考慮刑法的基本原則、內容和功能。只有綜合這些方面才能正確地確定刑法文本的目的,進而運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
(一)刑法基本原則與刑法目的解釋的目的確定
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和刑法的其他解釋方法都要在刑法的基本原則范圍內,這是刑法解釋的基本要求,所以刑法目的解釋中需要解釋的文本的目的確定要以刑法基本原則為依托。
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但是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解釋并不矛盾,因為即使是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不可避免地要進行解釋,機械地適用罪行法定原則反而是對這一原則的違反。罪刑法定的形式主義和罪刑法定的實質主義的論爭以及學界對罪刑法定實質主義的認同都說明了刑法的目的解釋并不被罪刑法定原則排斥,而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刑法目的解釋要考慮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限制目的解釋過程中任意地確定刑法文本的目的,防止刑法目的解釋的隨意性。罪刑法定原則是疑難復雜案件定性處罰過程中必然考慮的原則,而罪行平等原則和罪行均衡原則雖然在刑法解釋過程中也要考慮,但二者較罪刑法定原則在確定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解釋目的時,作用沒有那么明顯,因此本文暫不去詳細論述。
(二)刑法內容與刑法目的解釋的目的確定
罪刑法定原則是確定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的目的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具體適用這一解釋方法時,面對的是具體的個案和具體刑法文本的對應,因此,刑法文本的具體內容是確定解釋目的的主體。刑法分則共設置了十類罪,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總體上的十種犯罪類型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但國家設置十類罪的目的各不相同,如危害國家安全罪設置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安全,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十類罪中對每一具體個罪的設置的目的也不相同,如《刑法》第213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相同”的含義是什么,需要進行解釋,如果按照文義解釋的方法,那么可能會把“相同”解釋為完全的相同,但實際上這種解釋方法是不能完全達到設置此的目的的,這時就需要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設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使消費者不至于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商標所有者的產品聲譽。如果把注冊商標看做是完全相同的商標,那實踐中出現的與注冊商標非常相似,在視覺上混淆消費者的假冒注冊商標就得不到法律的規制,而這樣的注冊商標與完全相同的注冊商標一樣,都損害了消費者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這一條款必須設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的角度運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解釋“相同”的含義,那些雖然不是和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但足以導致人們視覺上的混淆即在視覺上無差別的假冒注冊商標同樣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可見,確定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目的要具體考慮刑法分則中個罪設置的目的,也就是要考慮刑法文本的內容。具體方法可以首先考慮每一具體個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未能達到解釋的目的,可以進一步考慮設置十類罪的目的以及刑法設置的總體目的,按照這樣的確定方法,可以有效地確定需要解釋的刑法文本的目的,進而運用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
(三)刑法功能與刑法目的解釋的目的確定
刑法的功能同樣可以幫助確定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的目的。關于刑法的功能有哪些,學者之間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的觀點有:兩功能說、三功能說、四功能說、多功能說。筆者認為,兩功能說具有更大的涵蓋性,即刑法的功能包括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保護社會是從懲罰犯罪的角度來說的,保障人權是從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角度來說的。刑法作為公法,一方面,利用國家刑罰權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義,另一方面,用孟德斯鳩的話來說,一切有權力者都容易濫用權力,直到遇到邊界為止。國家刑罰權是一種公權力,也必須對刑罰權進行限制。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功能是我們進行刑法目的解釋,確定刑法文本目的時應予考慮的因素,忽略兩功能當中的一個方面,都不利于刑法目的解釋所得結論的有效性。當然,刑法功能對于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目的確定是宏觀上的指導作用。
三、刑法目的解釋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是刑法解釋方法中運用最廣泛的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歷史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釋方法的檢驗,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刑法目的解釋方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彈性,雖然解釋的原則強調客觀性,但是由于目的不易確定性,不可避免的會加入一些主觀的影響,因此,對目的解釋方法要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目的解釋方法的濫用。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
在確定解釋刑法文本目的的過程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在具體適用目的解釋的時候同樣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刑法的目的解釋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則,實踐中,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禁止類推適用,禁止法溯及既往,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法治的生命,刑法目的解釋方法必須遵循這一原則。
(二)刑法規范的限制
刑法規范限制包括刑法整體規范體系的限制和具體規范的限制。適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要注意與刑法整體規范體系相協調,也要與具體規范相協調。試舉一例說明:《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里,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過失和故意致人死亡兩種情況,需要明確的是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是屬于交通肇事罪還是屬于故意殺人罪,實務界一般贊同故意殺人罪的定性,筆者亦持相同觀點。刑法設置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如果把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解釋按交通肇事罪的設置目的進行解釋,必然會導致刑法目的解釋的混亂和不協調,也會導致刑法規范本身的矛盾,因此,刑法目的解釋要考慮刑法規范本身的限制。
(三)刑事政策的限制
無論是廣義的有權機關的刑法解釋,還是本文討論的刑法適用解釋,都要受到黨和國家刑事政策的指導,要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陳興良教授認為:“刑事政策對于刑法的制定與適用都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作為刑法解釋方法之一的刑法目的解釋方法同樣要受到刑事政策的限制。隨著社會的發展,黨和國家會制定相應的刑事政策,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是在刑法適用過程中的一種價值判斷的過程,這種價值判斷所依據的標準應該是一定時期的刑事政策。法官在運用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時,應自發地把刑事政策與目的解釋相結合,不能違背刑事政策。實踐當中,與構建和諧社會相協調,黨和國家確定了寬嚴相濟和“兩個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刑事政策,因此,法官在運用目的解釋方法時,要考慮與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相符合的重要刑事政策。
(四)其他刑法解釋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釋方法運用廣泛、地位重要,但同時也受到其他解釋方法的限制,尤其是文義解釋和合憲性解釋對目的解釋的限制。刑法文義解釋是探尋刑法文本的可能含義,目的解釋要在文本的可能含義的范圍內進行,而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含義,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目的解釋同樣受到合憲性解釋的限制,任何一種解釋方法最后都要受到合憲性解釋的檢驗,如果運用目的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違背了憲法的內容、原則和精神,那這種結論就是無效的,可見,刑法目的解釋要受到合憲性解釋的限制。
四、刑法目的解釋方法所得結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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