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發 ]——(2012-11-29) / 已閱4037次
在我國當前的審判實踐中,由于政治體制、法律文化傳統、國民法律意識等因素影響,法庭審判的積極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庭審的重大政治、經濟、文化意義尚未被社會公眾所普遍認同,善于法庭審判的理想標準也未完全統一。為了使法庭審判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效應,必須對當前影響庭審功能發揮的消極因素有清醒的認識,并對癥下藥,努力尋求正確發揮庭審作用的有效途徑。
(一)必須針對重實體、輕程序現象,樹立程序優先觀念,切實推進各項審判方式改革
我國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文化傳統,這種傳統在法院審判實踐中的表現是: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忽視三機關職責職權的劃分與法院的中立超然地位;庭審存在“搭臺唱戲”之嫌;法官全力探求實體真實的實現,以事實為根據成了法官辦案的座右銘,為了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所有法官必須拋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落后觀念,樹立法庭審判程序公正優先、實體公正第二的價值觀念和法庭審判標準,全力推進各項庭審方式改革。
(二)必須針對當前干擾獨立審判的消極因素,全力推進司法改革,確保法院與法官獨立審判
庭審功能的正常發揮有賴于法院與法官獨立審判的實現。但由于我國法院管理體制的原因,仍存在地方淀機關、個別行政首腦利用手中職權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現象;在法院內部,院庭長審批案件、審委會職能的超限度運用、案件請示制度以及不合理錯案追究責任制的存在,使庭審法官獨立辦案難以徹底實現,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必須推進司法改革與審判方式改革。
(三)必須針對當前法官普遍指揮、控制庭是能力不強的弱點,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和駕馭庭審的能力
由于我國庭審方式改革的時間不很長、善于庭審模式的探索尚未達成定論以及法官業務能力、綜合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在當前的審判實務中,法官指揮、控制庭審的能力尚有不足,這嚴重影響到庭審的質量導致庭審走過場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實體處理的正確。為了提高庭審質量當務之急是提高法官的庭審能力,即指揮、駕馭庭審的能力。
由于法官庭審能力的強弱與法官的綜合素質如智力程度、文字表達能力、邏輯分析歸納推理能力、口頭交流能力、社會閱歷等有關,又與法官的業務水平即法律知識與精神的掌握程度相關,同時,還與法院短期的組織培訓考核活動有關。因此,提高法官駕馭庭審能力要分兩步走,既要有長遠打牌也要有近期規劃。近期規劃是,加強對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的培訓、考核,使其了解、熟悉庭審程序及相關審判技巧的應用。
北安法院 劉福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