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旭芳 ]——(2012-11-30) / 已閱6649次
公開開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個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功。法庭是法官依法審案的場所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與實施,審判方式改革正在進一步深化,強化庭審功能就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而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則成為重中之重。什么是庭審駕馭能力?法官應當具備哪些庭審駕馭能力?怎樣提高庭審駕馭能力?這些不僅成為審判方式改革研究的理論課題而且成為法官審判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因此,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關系到法官的形象和法律的公正。
庭審駕馭能力是每個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能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駕馭”一詞的本意是指控制、驅使、使他人服從自己的意志而行動。庭審駕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審的一種能力,它是法官憑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實的法律知識來熟練運用程序規則,主持整個庭審過程,指控和控制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作出裁判的能力。它是法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心理素質等綜合素質在法庭上的集中反映。
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下幾個特征:
1、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綜合性
具體表現為法官掌握運用法律知識和相關知識,通過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運用來審理案件。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科學確定庭審辯論范圍,引導各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焦點展開辯論,制止不必要的發言提問,合理安排庭審程序,以及妥善處理庭審中出現的種種突發情況。
2、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即時性
在庭審的有限時間里,訴訟參與人在庭上的種種即興表現,要求法官及時作出判斷,這種判斷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和不可逆轉性的特點。因此,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是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綜合性和即時性的反映,必須慎言慎行,加強平時的鍛煉與修養。
3、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具有職業性
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是很重要的,人們常常把法官職業與醫生職業相比較,兩者在某些方面確有相通之處。同樣,庭審駕馭能力強的法官,當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準確判斷,通過準確適用法律,闡釋、宣傳法律,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注意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有利于公正斷案、化解矛盾、為民排憂解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質的重要內容
司法實踐的經驗告訴我們,作為一名優秀的法官必須具備三個基本功,一是開好庭,二是寫好判決書,三是嫻熟正確適用法律。庭審是法院整個審判過程最重要的一個階段,是一種動態的審判,是法官素質高低最集中的體現。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審案,開好庭對于法官來說是最基本的素質,全面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將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是社會真善美與假惡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審判的場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舉止無不關系到執法者的形象,這同時也會給當事人、旁聽者以及社會社會大眾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審能力差,就會影響審判的公正笥與嚴肅性,就會在人民群眾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審判是否公正,當事人、旁觀者、社會大眾主要是通過法官主持庭審來直觀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開庭、主持調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達到三個公正。要實現程序公正,法官必須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審判權,同時確保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這就對法官提出要求,應當讓當事人講話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享有的訴訟權利,但又不能讓其漫無目的地講,要關于引導,歸納好當事人的陳述要點,查明案件的事實。要實現實體公正,準確運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聽到一些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提不出問題,但對法官的態度、形象提出非議,認為法官對自己態度不好而對另一方態度很好等等。因此,確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庭審駕馭能力綜合反映于整個庭審過程中,它是對法官素質的整體反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預測、籌劃和安排能力
預測、籌劃的安排能力,是指法官應當具備的設計和組織庭審的綜合能力。預測和籌劃,是預測庭審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設計解決問題的方案安排是具體落實設計的庭審計劃。在這個過程中,能充分體現法官的統籌能力。
2、庭審控制和引導能力
庭是控制和引導能力,是指法官按照公正與效率的要求,營造庭審的氛圍,有序推進庭審的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庭審進程不偏離軌道,另一方面,要關于引導當事人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避免白費口舌,浪費訴訟資源。這要求庭審法官首先應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審定辯論的內容,限定辯論的時間。其次是適時地決定辯論的開始和結束,使辯論緊扣爭議焦點內容具體充實過程完整明晰,動作規范有序,時間緊湊合理,使辯論具有針對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法庭辯論階段應根據案件的難易,合理地限定發言時間,以使當事人辯論意見觀點鮮明,論述簡單扼要。達到庭審過程簡潔有序的目的。
3、協調和應變能力
協調和應變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進程中,要善于把握雙方當事人的思路,在對立中尋找統一點,協調雙方的矛盾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調解工作。
4、語言表達能力
語言表達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要堅持運用法言法語而晝避免市井語言。這就要求法官學會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能夠將種種社會問題用法律語言表達出來,并且按照法律上的邏輯和價值對案件作出判斷。
5、綜合分析、辯證、誰和裁判能力
綜合分析、辯證、認證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則審判能力的具體表現。庭審的最終目的就是確認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終局裁判。因此,庭審駕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終服務于裁判的作出。
總之,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終決定于審判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而庭審駕馭能力是由審判法官的自身素養所決定的,其自身掌握法律知識的水平、運用程序規則的熟練程度、組織和指控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等均是影響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必要因素。為此,要加強教育培訓,將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作為專題來研究、組織和實施培訓。
北安法院 于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