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1-30) / 已閱3342次
庭審認證,是開庭審理中,在當事人舉證、質證的基礎上,合議庭可視情當庭歸納認定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為綜合認證奠定基礎。總體上講,認證,是由法官為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以及特殊情況下無須質證的證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據,對其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進行衡量,并據此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的行為或過程。
(一)認證的原則
1、公開原則
認證公開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關鍵。司法公正的關鍵在于客觀、公正地認定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是以堅實可靠的證據為基礎的。
2、說理原則
認證應當說明理由,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展開,以此為標準充分闡明確認或否認的理由,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地分析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綜合各種情況,依法作出正確的認定。
3、合議原則
行政訴訟的審判組織是合議制,認證是合議庭成員集體對證據材料的證明力進行判斷、確認的訴訟活動,不能由審判長個人說了算。
(二)認證規定
《行政訴訟法》未規定法官如何認證,《行政訴訟法解釋》也未規定,《行政證據規定》則作了明確。
1、總體規定
《行政證據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
其中,“對……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明確了法官行使審查判斷證據權力時的具體方法。
2、具體規定
證據“三性”的要求,《行政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據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條規定證據真實性要求。
(三)認證規則
《行政證據規定》依據證據效力的不同,大體劃分了應予排除的證據(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條)、需要補強的證據(第七十一條)和可以單獨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第七十條)并明確了自認規則(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和優勢證據規則(第六十三條)。
(四)認證糾正程序
(五)操作方式
1、認證的內容。應根據具體案件在庭審過程中的審理情況對一些當事人之間無異議的和爭議不大的證據,當庭確認證據的“三性”,為當事人發表綜合辯論意見和合議庭評議奠定基礎;對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大或合議庭一時難以判斷的證據,當庭可不予認證,可在合議庭評議后宣判時予以認證。
2、認證的時間。可根據質證情況而定,可以在質證后即認證,也可以在當事人發表綜合辯論意見前認證。
3、認證時應注意認證的規范表述
作者: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