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1-30) / 已閱3630次
(一)庭審質證
庭審質證,是開庭審理中,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合議庭組織其他當事人對提出的證據進行辨別、承認或反對及其理由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中,主要是在被告舉證的情況下,組織原告和第三人對被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辨別,承認或反對并說明理由的活動。
具體如何質證呢?《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這里有兩點說明需要:
1、證據“三性”的質證(審查)順序。“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質證和認證的邏輯順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證據效力的理解,《行政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其中的兩個證明效力的含義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個證明效力相當于證據效力,后一個證明效力相當于證明力。證據法上有兩個重要概念,證據能力、證明能力。
(二)組織質證的方式
質證應根據具體案件需要,可以一證一質,也可以一組一質。質證過程中,應允許當事人闡明質證觀點的理由,必要時可穿插進行辯論,以進一步辨別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為認證奠定基礎。
(三)質證的三種特殊情況
1、在庭前交換中無爭議的證據無須質證,法官當庭說明后可直接認定,但當事人當庭提出異議的,屬例外,可再質證;
2、涉密證據不需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可以出示在交換證據或不公開開庭時出示和質證,不可出示的交合議庭附卷并記錄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時其提供證據的,除庭前證據交換時無爭議之外,因無法質證而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證據,予以排除。
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