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1-30) / 已閱3409次
一、在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證明標準尚無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探索訴訟證明標準的高低,原則上取決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權益影響的程度。
法官在證據審查中需要具備的能力,主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證據規定》的具體運用能力。
舉證期限,是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審理法官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的時間要求和限制。行政訴訟中,規范舉證期限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規范的當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
對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明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證據規定》第一條明確,未經申請和批準,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應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
對原告和第三人舉證期限,《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但《行政證據規定》第七條明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因正當事由經申請和批準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不予接納。
由此可見,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可以分離,原告和第三人主要承擔行為責任《行政證據規定》,被告則既要承擔行為責任也要承擔結果責任。
二、行政證據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標準,當事人便履行完了他的證明標準。
英美法系不同的訴訟法實行不同的證明標準。在英美刑事訴訟中適用的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我國適用一元制證明標準。統一性是我國證明標準制度的一大特點。我國三大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明標準是一致的,都強調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可以說我國實行的是一元化的證明標準。
在行政訴訟中,證據的證明標準尚無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探索訴訟證明標準的高低,原則上取決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權益影響的程度。
法官在證據審查中需要具備的能力,主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證據規定》的具體運用能力。
作者: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