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文濤 ]——(2012-11-30) / 已閱8013次
一、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觀念障礙
羈押成為一種常態而非例外,這與“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和當前的治安環境有關。新刑訴法的施行加重了控訴方的舉證責任,而偵查是刑事訴訟的基礎,控訴方的證據要由偵查機關去收集,偵查機關如不及時控制度犯罪嫌疑人,及時收集到有力的指控證據,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證據就會滅失或被破壞,控訴就缺乏有力證據,從而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因此從有利于偵查的角度看,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收集有罪的言詞證據,進一步收集相關物證。偵查人員在付出很大的精力抓捕到犯罪嫌疑人后大多是對其有罪的審查,很少考慮對羈押的必要性,更有甚者,偵查機關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更有甚者一部份犯罪嫌疑人還難以抓捕到案,在這種情況下,到案后對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又要變更強制措施,這在偵查人員的觀念中有點難接受。實踐中,在偵查、起訴、審判的整個刑事訴訟中,辦案部門及辦案人員審查的都是其是否有罪,罪重罪輕,此罪和彼罪,很少對其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都是在監管場所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請求時,辦案部門才會對其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根據刑訴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時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因此,辦案部門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使有最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處罰,防止萬一變更強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造成該案懸而未決,誰也不愿承擔這個責任,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會進行變更,除非到了非變更不可的地步,這樣就形成了辦案部門和監管部門之間的矛盾,監管部門想及時將沒有羈押必要的或者是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減輕監管場所的羈押量和監管壓力,節約司法資源,辦案部門則要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懲罰,追究其刑事責任,確保刑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各自為了確保在自已的訴訟階段不變更強制措施,承擔該案有可能懸而未決的責任,就會將案件及時移送到另一訴訟階段。因此,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公安司法人員要轉變辦案方式和傳統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思想。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
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沒有明確在檢察機關內部由哪一部門承擔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因此,應該明確參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細化各部門的工作措施。
(一)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逮捕的標準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如果情況有變,不適合繼續羈押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偵查監督部門特別應該對批準逮捕后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經常性的審查,對涉黑涉惡等重刑犯進行定期審查。加強與監管部聯系,隨時把握羈押對象的認罪和悔罪態度和平時表現;與偵查部門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在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同時,根據偵查進度和現有材料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進一步審查,及時提出意見。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街道和村社發放調查涵,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時表現、主觀惡性和是否具備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及時對主觀惡性小、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促進案件的偵破工作。
(二)公訴部門:公訴部門負責對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證據確實充分,辦案人員應該對有可能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有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及是時變更強制措施;要更加注意對團伙案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及時變更或監督有關部門變更強制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刑事和解相結合的辦案機制,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失損、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刑事和解案件要及時起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并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考慮作出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相對不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建議法院從輕判處的處理決定。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的職能作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羈押必要性進行經常性審查,要與家長、學校、社區聯系,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時的表現,及時訊問犯罪嫌疑人,準確把握其悔罪態度和思想動態,對符合變強制措施的及時予以變更,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審查監管部門提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材料,并監督在審判階段強制措施的變更。
(三)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在押人員的平時表現、思想動態和悔罪情況及時向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反饋,與看守所一道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監督看守所提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各個環節,對提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書面監督意見,防止出現可以不被羈押仍被羈押的現象出現,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
(四)控告申訴部門:控告申訴部門負責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或委托的律師、被害人及其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不服或不當的申訴和控告。對不服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的案件進行復查,作出書面裁決,對可以或不能變更強制措施而變更或未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責令辦案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對應當提請而不提請、應當變更而不變更,造成可以不必羈押而羈押、必須羈押而不羈押的現象的移交辦案件部門所屬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造成惡劣影響,構成犯罪的移交瀆職侵權部門立案查處。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啟動和審查方式
(一)根據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在辦案過程中遇有如下案件必須啟動羈押必要性的經常審查:一是初犯、偶犯、過失犯、有自首、立功等主觀惡性較小的犯罪案件;二是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從犯、脅從犯;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是執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各辦案部門和承辦人員在接到上達案件時,首先應該對其羈押必要性進行實質審查。
(二)根據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對監管部門提請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監所檢察部門對提請過程實行同步監督,提出書面的檢察監督意見,提交案件辦理部門進行書面審查。實踐中,強制措施變更的決定權在案件辦理部門,由案件辦理部門根據案件情況作出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因此,監所檢察部門在對監督管單位提請變更強制措施實施跟蹤監督的同時,應及時將情況向本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反饋,對相關辦案部門進行監督,防止出現可以不被羈押而仍被羈押的情況出現,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是委托的律師提出申請的,承辦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和相關責任人,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綜合全案作出是否有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按相關程序進行審批,并在規定的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有,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流程
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按照批準逮捕后的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起訴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的原則開展審查。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無論是根據職權或申請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如發現沒有羈押必要的案件,應當制作《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提交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查或組織科室人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把關;分管領導審查后認為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簽署意見呈檢察長決不定。對于意見分歧比較大,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承辦部門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后作出決定;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在被羈押地和居住地的社區或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書面告知案件承辦機關和公安機關執行,完善取保候審或監督視居住手續。
五、救濟措施
對決定變更或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對決定不服的,或發現者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可以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對該案進行全案復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裁定,對控告的案件根據性質不同進行處理,屬違紀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違法的作為案件線索進行管理。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上級檢察院進行復核,上級檢察院作出裁定為最終裁定。
建立和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減少了羈押數量,減輕羈押場所的監管壓力,節約司法成本,有效地防止出現起期羈押和“一捕到底”的現象發生。
【作者介紹】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