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一峰 ]——(2012-11-30) / 已閱6917次
近年來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輛如過去的自行車一樣飛到我們千家萬戶,但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也大幅提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時常會出現了一些令人困惑的問題。筆者現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當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地位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案情:張某自有一輛東風牌貨車長年下鄉收購大豆,車主張某雇李某為其開車,一日在收大豆的路上該車與相向的一農用三輪車相撞,致農用車車主當場死亡張某與雇傭的司機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農用三輪車負主要責任,東風貨車負次要責任,乘車人無責任。
該案如三方均起訴應如何處理?該案當中的三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那么農用三輪車的損失應由張某賠償,司機李某的損失應由張某賠償。那么張某的損失誰來賠償呢?《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何為重大過失,就是在此事故當中應負主要責任,但該案恰恰是負了次要責任。那么司機在此次事故當中就一點責任就不用負了嗎?張某在此次事故當中也是受害者,他在此事故當中受傷后也應是原告,但被告應列誰呢,列農用三輪的車主,那么只能得到主要責任的賠償,列司機?司機還是在從事雇傭活動當中肇事,按規定應雇主承擔責任,那就是說張某本人要承擔次要責任,而在此事故當中張某是無責任的,為什么不能得到全額賠付呢?司機在此事故當中是應負次要責任的,但其在得到賠付之后就再也不用拿錢了,也不用承擔自己在此事故當中的過錯責任了。在此筆者要談幾點看法:筆者認為農用車主的賠償和司機的損害賠償依法有據,在此就不多談。現就車主被雇員撞傷的法律責任,說一下個人的意見。本人雖查閱了很多資料但未看到明確的規定,故自說自話以供探討。我以為該案是一個侵權案件,是由農用三輪車的車主的行為和司機的行為共同造成了一個張某受傷的損害后果,司機在此次事故當中存在過錯,那么就應當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責任。司機在此事件當中存在過錯,只單存因為與車主是雇傭關系就可以逃避責任,這與立法精神也是相違背的,雇主因雇員工作當中出現損害他人的情況由雇承擔責任,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很好的實現,而并不是讓司機逃避責任。雖司機在此事故當中是承擔次要責任,但其是有過錯的,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人們只需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而無需為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在侵權法上,典型地表現為侵權人按照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與之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的無需承擔責任。而《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而此處的重大過失,本人認為是有問題的,司機沒有重大過失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嗎?雇主在車上坐著無責任卻要對自已的傷情承擔次要責任,不能得到完全的賠付是不公平的。司機在此事件當中負次要責任,對于三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達數十萬元,你一個次要責任就不用負責了嗎?是侵權人就要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責任,不能以是否重大為依據。在此筆者見意修改《解釋》第九條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故本人認為該案張某起訴應列農用車車主和司機李某為共同被告為益。
【作者介紹】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