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發 ]——(2012-12-4) / 已閱5194次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靈魂。證據真實、合法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是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制定,為正確辦理刑事案件和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該規定在以下方面細化、補充和完善了我國法律、司法解釋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
第一,明確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為了確保證據真實、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的收集、固定、保全、審查判斷、查證核實等,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指控和定案的根據。但是,由于具體程序和方式不明確,即使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對證據合法性提出異議,法庭也無法進行調查。因為既缺乏調查的程序,也沒有調查的方法。而依據該規定,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對證據合法性提出異議時,法庭應當根據提出異議的階段,在公訴人宣讀公訴書后或者在法庭辯論前進行調查。為調查證據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像或其他證據,通知訊問時在場的人或其他證人出庭作證。這意味著,法庭為了調查證據是否合法,可以通知進行過訊問的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第二,明確了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依據該規定,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對證據合法性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公訴人應當提供有關證據證明證據的合法性。
第三,明確了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即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充分保障了控辯雙方的程序參與權。對證據合法性的調查,不論是法庭上還是法庭外,都規定了控辯雙方的參與程序。以上規定立足我國現實,一方面使非法證據排除具有了可操作的程序和方式,可以使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證據能夠得到排除;另一方面將排除的范圍主要界定在通過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和容易導致證據虛假的取證行為獲得的證據上,合理地確定了證明責任的分擔,區分了言詞證據與物證書證的不同情況,較好地平衡了準確打擊犯罪與有效保障人權的關系。
該規定的出臺,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具體規定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直接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實行非法證據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發生,維護公民基本權利。
其次,排除非法證據既有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準確打擊犯罪。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往往導致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的虛假,而采用這種證據定案,既會冤枉無辜,也會放縱真正的犯罪人。排除非法證據可以規范辦案人員的取證行為,促使偵查機關轉變辦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證據上,真正做到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使案件的處理建立在確實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從而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再次,有利于彰顯程序公正。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排除非法證據不僅可以保證案件質量,從實體上實現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使國家法律的權威得到維護;同時,排除非法證據的過程也有利于實現
作者:北安法院劉福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