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12-12-4) / 已閱7883次
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簽發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執行聯動機制的建設和實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北安法院執行聯動機制的建設情況
自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發《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后,按照省委政法委和黑河市委政法委《關于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北安市委政法委于2007年決定建立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并制定了《北安市關于建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和威懾機制的辦法(試行)》。聯席工作會議的成員單位包括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紀委、北安市委宣傳部、北安市人大內司委、北安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北安市政府法制辦、北安市法院、北安市檢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交警大隊、北安市司法局、北安市財政局、北安市民政局、北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安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北安市國土資源局、北安市建設局、北安市審計局、北安市房產局、北安市交通局、北安市國稅局、北安市地稅局、北安市工商局、北安銀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北安支行、中國移動通信北安分公司、中國聯通北安分公司、北安市通信分公司共28個部門和單位,各部門和單位作為聯席會成員單位,均指定一內設機構及專人具體負責與其他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聯系,并負責本單位內部涉及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的上傳下達、貫徹落實和情況通報。
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可以說就是改革前的執行聯動機制,其為執行聯動機制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在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執行聯動機制有了更加廣泛的成員單位和協助執行工作的范圍。成員單位里增加了北安市委組織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聯合社。針對《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內容,完善了《北安市關于建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和威懾機制的辦法》的內容,擴大了各聯動成員單位的協助執行工作的范圍。
二、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自建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并對其進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了執行聯動機制以來,北安法院的執行工作在各聯動成員單位的協助下,取得了較大的成就。
第一,銀行金融機構的協助。自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以來,作為聯動成員單位的中國人民銀行北安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聯合社均對北安法院的執行工作給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協助。至2011年3月,各銀行金融機構協助北安法院執行機構查詢被執行人存款2000余人次,凍結被執行人帳戶存款800余人次,扣劃被執行人帳戶存款700余人次,扣劃金額500余萬元。各銀行金融機構在協助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帳戶存款過程中,積極主動向法院提供相應材料,未拒不協助的行為,并且為法院執行人員單獨開辟了業務窗口,專人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在2007年我院受理的高某申請工商銀行北安支行恢復公職一案中,因工商銀行系基層銀行,單位的人、權、物都歸上級行管理,故執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難。在北安法院劉天成院長與工商銀行北安支行行長多次溝通后,工商銀行北安支行與申請執行人高某達成和解協議,銀行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10萬元補償款,案件執行完畢。工商銀行北安支行不僅是作為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更是作為聯動機制成員單位完成了協助義務,為其他聯動機制成員單位作出了表率。工商銀行北安支行在2008年的全市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中獲得了先進集體的表彰稱號。
第二,新聞宣傳部門的協助。自建立執行聯席會議制度以來,北安法院在新聞單位(包括電視臺、電臺、報社)宣傳執行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5次,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進行曝光公示2次11人。2010年北安法院受理的執行土地年租金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因案件多、涉及面廣,在新聞單位的協助下,對拒不履行的5個被執行人予以曝光,執行效果顯著,不僅這5起案件在受案后的10天內執結,另有多起案件也一并執結,達到了公示執行的效果。
第三,公安、檢察機關的協助。自2007年以來,北安市公安局共受理北安法院移送涉嫌拒執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的案件7件,并均予以立案審查,其中有2件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涉嫌拒執罪案件2件,我院對2人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一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一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機關的此種聯動措施具有畏懼心理,多數案件在移送公安機關后,被執行人均想方設法對籌集資金給付申請執行人,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北安市公安局在協助北安法院完成執行工作方面,協助查詢被執行人戶籍及下落3000余人次,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1人次,協助人民法院拘留人員45人,協助辦理車輛查封手續76件,協助扣押車輛8輛,由于北安市公安局的大力協助,北安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被執行人查找及相關財產的調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奠定了下一步繼續執行采取強制措施的良好基礎。
第四,房產管理部門的協助。北安市房產管理局在協助北安法院完成執行工作方面,協助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變更登記及抵押情況350次,協助辦理房屋查封手續100余次,協助辦理房屋預查封手續10次,協助辦理輪候查封手續5次,協助辦理轉移登記手續8次,協助停止辦理過戶手續30余次,辦理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轉移登記的5次。
第五、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北安法院執行工作過程中,北安市國稅局、地稅局共協助辦理查詢被執行人稅務登記案件40件,涉及52人次;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辦理查詢被執行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案件54件,涉及企業單位70余家。
第六,人民法院的基礎工作。北安市法院自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開始運行后,共錄入案件信息1917件,基本完成了執行案件的錄入工作,為執行聯動機制提供了基礎的數據信息。北安法院能夠積極采取相關聯動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銀行金融機構、新聞宣傳部門、房產部門、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相關聯動機制成員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或司法建議函。
三、存在的問題
雖然已經建立和完善了執行聯動機制,但是在機制貫徹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問題:
1、人民法院與銀行金融機構的鏈條不穩定。法院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最經常使用的調查方法就是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被執行人的帳戶存款。而由于涉及銀行的范圍廣泛,而中國人民銀行只能查詢涉及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帳戶存款,故執行人員在查詢過程中必須跑遍所有的金融機構,北安市共涉及金融機構6家,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用社。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每家金融機構的查詢范圍都是不一樣的,而且操作程序也是各有特色,例如工商銀行北安支行的查詢范圍涉及到整個黑河地區、建設銀行北安支行、農業銀行北安支行和郵政儲蓄銀行北安支行的查詢范圍涉及到全國、信用社的查詢范圍涉及到北安市、而中國銀行北安支行的查詢范圍只涉及到所查詢的儲蓄所,如果要查詢被執行人在中國銀行是否有開戶,則必須跑遍地處北安市的四個中國銀行北安支行的儲蓄所。在查詢過程中,大多數的金融機構都是開辟了專門的窗口予以辦理查詢業務,僅有個別銀行是需要排隊辦理查詢業務。而由于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的聯動鏈條不穩定的因素,在辦理凍結、扣劃手續時,每個銀行的辦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瑣一些的除了要求銀行主管行長的簽字外,還要復印法院執行人員的身份證件,超出了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范圍。
2、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而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而在要求協助過程中,個別協助單位會提出其內部也有相應的行政法規規定,這樣造成因相關規定的不完善,而導致的規定之間的沖突。
四、提出的建議
對于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從我院的實際實施情況看,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應盡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使執行聯動機制發揮更大的效果,應盡快由最高法院與各聯動單位制定相應的協作規定,針對各聯動單位不同的職責范圍,制定出不同的協助執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以便于法院執行人員和各聯動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實踐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規定和程序。
第二,應盡快完善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的當事人身份信息共享。雖然現在對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要求必須出示身份證件,在便于將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記錄,更有利于執行過程中查找當事人的財產,但是對于個別當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無法地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完善,這樣還是對執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因此應完善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的當事人身份信息共享,為執行工作的及時順利開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應盡快完善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和個人信用數據庫的共享。在法院執行案件時,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往往并不在乎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其更加重視的是企業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信用是否有瑕疵,因此,應盡快完善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的共享,使被執行人履行行為與其在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價相掛鉤,這樣更有利于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
第四,應盡快完善人民法院與其他聯動成員單位的協調溝通機制。成立法院信息員與聯動成員單位信息員,建立一個專門溝通的渠道,從而避免法院執行部門一家孤軍奮斗的局面,通過信息員之間的點對點接洽,更有效地完成信息共享。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