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2-12-4) / 已閱4389次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救濟途徑包含案外人異議和執行回轉二種形式。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將案外人異議賦予了訴訟權利。此條的修改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它真正實現了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對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救濟。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此條規定,使執行機構的權利過大,既不符合“審執分立”的原則,也不利于為當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執行人員在審查案外人異議時往往隨心所欲,無審查期限,不經合議獨自裁決且不賦予復議或訴訟的權利,人為造成執行工作執行亂和亂執行。通過對北安法院2008年以前執結的30件涉及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的抽查,發現案外人異議平均審查期限40天,有4件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執行人員只是在筆錄中給予駁回,有2件執行案件結案后對案外人異議才予以審查。有一件96年受理的執行案件,執行人員將案外人的房屋執行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案外人提出異議后,由于執行人員未能及時審查,申請執行人將案外人房屋動遷補償款取走,上級法院確認執行錯誤并進行國家賠償。還有一些案件案外人或當事人提出異議后,執行人員不審查,或裁決后未賦予案外人權利,致使案件久拖不結,引起信訪。
2008年4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的規定可以說是對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改造。它明確賦予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案外人異議問題依照通常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保障爭議雙方充分進行言詞辯論,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北安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200余件,其中有80多件案件案外人或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約占7%。這些案件中執行法院均能在法定的時間內對案外人的異議進行依法審查,比修改前縮短近30天,其中聽證審查的占90%。所有案件全部由裁判庭合議裁決,80多件異議案件裁決后,有5件當事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通過訴訟途徑進行救濟,且沒有1件案件上訪。2008年在執行董某申請執行王某賠償糾紛一案時,法院將王某與案外人邢某共有的財產查封,后案外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同時賦予訴訟的權利。隨后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一審法院駁回案外人的訴訟請求并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在執行共有財產時,案外人積極配合執行,認為法院已讓其充分行使權利。如果在過去一定會引起案外人信訪。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北安市法院不斷充實執行隊伍的力量,執行人員已經達到15%。執行局設立了執行實施庭和執行裁決庭,使執行案件的裁決與實施進行徹底分開。有效地防止執行亂,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